案例簡介
今年1月20日,王因資金周轉向張借款300萬元。借款期為一個月,月息2%,周和管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張多次催促王。他曾三次將貸款本金130萬元及部分利息還給原告,但由于種種原因,王先生未能償還剩余貸款本金170萬元及利息。
在2011年6月20日,張向法院請求償還貸款本金170萬元,并支付利息。周和管共同承擔責任。審理期間,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并因發現王涉嫌犯罪,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2014年12月9日,王以集資詐騙罪被判終身監禁?,F正控告周和管,要求他歸還貸款本金170萬元及利息。
裁決結果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被告人周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70萬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18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月利率2%的利息。
上海刑事律師解讀
借貸者的貸款被有效判決認定為犯罪,私人貸款合同并不一定無效。原告張與王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原告張和被告周,管之間的擔保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履行。借款者王沒有按照合同支付本息,原告張有權要求被告周,管承擔連帶的擔保責任。
一、借款人的貸款行為是不是構成集資詐騙罪
基金欺 詐是典型的目的犯。作為詐騙犯罪的一種特殊情形,非法占有罪是犯罪主觀方面不可缺少的要素。一般而言,非法占有目的可通過三方面綜合判斷。第一,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知道自己沒有償還能力,騙取大量資金,則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從行為者客觀行為的表現推定,包括用來進行非法犯罪活動,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明顯過高。其三,根據行為人對資金轉移、偽造破產、拒不解釋資金下落等返還行為的態度,可以假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王先生承諾,在此情況下,定期向原告張某及其他10位不指定人士支付月息2%的利息,理由是他知道自己經營虧損,無力償還。其中,2011年1月,王以償還銀行貸款需要資金為由,通過被告周擔保向原告張借款,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因借貸罪被認定無效?
籌款詐騙罪是指通過欺詐手段,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害公共和私人財產的行為。單筆借款僅是民事法律事實,引發民事借貸的民事法律關系,并不構成集資詐騙的刑事法律事實?;I資欺詐刑事罪客觀方面的法律事實包括對數人借貸總額,即集資行為。相對于單個貸款行為,存在著量變和質變的差別。與此同時,要合理地保護善意合同對手,提倡誠信的社會環境,結合民事法的誠信、公正等基本原則,對民事合同無效的認定要嚴格把握,不要輕易認定無效。
本案件中,盡管刑事判決認定王為集資詐騙罪,但本案所涉的私人借貸行為并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利益,至多也只能認定王在私人貸款過程中有欺詐行為。所以,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是一種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合同是指撤銷權人不行使撤銷權時的效力。申請人張、被告周、關之間的擔保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各方應按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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