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10年8月,王某、鄧某采取翻墻入室等手段盜竊犯罪。派出所在例行檢查過程中傳喚兩名被告,被告王某如實供認了自己和被告鄧某的所有盜竊事實。鄧構成了自首。被告王某、鄧某在江堰市多個地方通過翻墻入室盜竊。其中,被告王某竊取電動自行車、法蘭、焊機焊接線等物品,總價值13487元,被告鄧某竊取電動自行車、摩托車、廢電池等物品,總價值4877元。其中,被告王某、鄧某共犯罪1起,竊取電動自行車1輛,價值1360元。事件發生后,一些受害者和受害者分別向江堰市公安局白米派出所和大倫派出所報案。
2010年8月14日,江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在例行檢查過程中,在兩名被告租賃房屋中發現了2輛贓物電動汽車、1輛摩托車、11輛廢電池和45輛法蘭。因此,他們傳喚并詢問了兩名被告。被告王某如實供認了自己和被告鄧某的全部盜竊事實。公安機關還追回了7個法蘭,發現贓物已歸還受害人和受害人。
法院判決?
被告王某、鄧某構成盜竊。被告王某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名被告均為初犯,在法庭上自愿認罪。他們收回了大部分贓款,并將其歸還給了受害者。他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兩名被告。
上海盜竊罪律師說
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大量公私財產或多次盜竊、家庭盜竊、攜帶武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產的行為。盜竊是最古老的財產侵權犯罪,幾乎和私有制的歷史一樣長。該犯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侵權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一般是指動產,但房地產上的附著物可以與房地產分離,如田間作物、山上樹木、建筑上的門窗等,也可以成為犯罪的對象。此外,能源,如電力也可以成為犯罪的對象。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受害者和受害者及時向當地派出所報告,但機關沒有掌握有效的犯罪線索,鎖定具體嫌疑人,也沒有在城市范圍內報告案件,江堰市公安局定期檢查城南派出所不知道相關案件的發生,只是根據經驗和直覺判斷被告的可疑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投降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嫌疑人犯罪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僅由于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教育后,主動解釋其犯罪,應視為自動投降,因此公安機關傳喚被告鄧沒有掌握某些犯罪證據,更不用說與具體犯罪案件聯系,被告如實承認犯罪主動,應視為投降。上海盜竊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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