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打籃球撞傷老人事件,下面上海高級刑事律師帶您解讀這個案例。
監控畫面:老人穿過籃球場受傷
2019年11月3日17時許,大學生張軍和同學在大學籃球場自發組織籃球比賽。
68歲的李婆婆在比賽中橫穿籃球場。在接球跑動的過程中,張軍不小心碰到了李婆婆,把她撞倒在地。
受傷后,李婆婆被送往附近的醫院接受治療,住院加門診治療,共支付醫療費3.3萬余元,其中張軍墊付6萬元。經司法鑒定,其傷害不構成殘疾。
老人起訴大學生和學校
后來,李婆婆向張軍索賠失敗,向區法院起訴張軍和學校,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張軍賠償5萬多元,學校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張軍與通過籃球場的李婆婆發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傷。如有疏忽,應承擔40%的責任,計1.2萬余元;
作為籃球場的經理,學校在籃球場上沒有設置安全護欄和安全標志,沒有履行安全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計0.47萬元;
李婆婆無視籃球比賽作為一項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穿越籃球場,忽視了安全注意義務,承擔了50%的責任。
張軍和學校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因為一個原因,二審宣判:大學生免責
武漢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籃球作為典型的群體,在劇烈運動中發生身體碰撞是正常的。
張軍在籃球場上跑來跑去接球,這是籃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即使與其他球員發生碰撞,也不能視為過錯;
更何況它位于一個合理的場地,對行人穿越場地沒有預見性,不能要求它履行觀察不可預見行為的義務。
因此,張軍的行為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沒有主觀過錯。
學校在籃球場周圍設置了醒目的邊界線,場地也被刷成綠色,明顯不同于一般道路,也履行了合理的管理義務,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李婆婆應該知道籃球場明顯不同于一般道路。當她看到學生在球場上打籃球比賽時,她應該預測穿越球場的潛在風險。但李婆婆仍選擇穿越球場,應視為自愿冒險,損害后果由她自己承擔。
2021年4月2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李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李承擔。
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治社會應當保護合法行為的合法范圍。對于因越界而造成自我損害的行為,必須明確是非,堅持不涉及無辜,堅決不泥濘。
本案判決忠實踐行過錯與責任一致的民事法律原則,突出了司法對社會行為的指導和示范作用。法院在否定評價受害者自愿冒險行為的同時,保護合法體育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體現了鮮明的司法態度。上海高級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