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刑事司法拘留是指執法機關在進行一定的緊急發展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政府限制其人身安全自由的一種可以強制管理措施,又稱刑事拘留。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刑事會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哪些情況我們可以通過進行刑事拘留?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和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拘留:
?。ㄒ唬蕚浞缸?、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后立即被發現的;
?。ǘ┍缓θ嘶蛘哂H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ㄈ┰谏砼曰蛟S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ㄋ模┓缸锖笃髨D自殺、逃跑或逍遙法外的;
?。ㄎ澹┛赡軞?、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徽f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分不明的;
?。ㄆ撸﹪乐貞岩膳軄砼苋?、多次犯罪、結伙犯罪的人。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拘留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認為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拘留申請書”,說明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理由,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發出拘留證; 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辦案人員的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查。由總檢察長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行政機關進行執行以下拘留對,應持縣級綜合以上人民公安管理機關通過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行為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教師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明確注明。執行以及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提高依法合理使用對于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一些違法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異地執行拘留時,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局,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局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拘留后,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拘留的原因和地點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阻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妨礙偵查的情形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可能逃跑、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相互勾結,形成攻守同盟;其他犯罪有待查證且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
但是,上述情形消滅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24小時內未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中注明原因。 未通知包括被拘留者未提供其真實姓名或地址,或被拘留者沒有家庭或工作單位等情況。
關于刑事拘留的情況和刑事拘留的期限,大多數人并不了解,今天上海刑事會見律師就“公安局可以決定刑事拘留的情況和期限”的問題進行了闡述,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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