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33條第二款規定,上海刑事訴訟律師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由于刑事訴訟法未修改,仍然規定偵查機關在律師會見時可以派員在場,在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辦的“新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銜接與互動”研討會,就有來自公安部門的人士說,會見過程中,偵查機關派員“在場”監督,主要出于兩點考慮,一是確保安全,二是監督律師執業。他所理解的“律師會見當事人不被監聽”,是指“不通過設備監聽”。言外之意是允許“人在場監聽”。他認為新律師法的“監聽”規定,與刑訴法第96條規定的“在場監督”不存在矛盾。
《囚犯待遇最低限制規范規定》第93條規則:“差人或監所官員關于囚犯和狀師間的談判,可用眼光監督,但不得在能夠聞聲說話的間隔以內”。天下人年夜常委會法工委平易近法室副主任楊明侖也以為,“狀師在會晤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時分,邊上能不克不及有人監督你?通常應該是差人能望得見,然而聽不見。盡管不克不及聽到他們在講什么,然而只需望得見,就能夠避免原告逃跑等守法舉動。因而,保證狀師的會晤官僚做到在會晤中不被監聽。”
據此,在修訂后《狀師法》施行后,偵察機關再派員在場,與狀師一同會晤立功嫌疑人、原告人,違背《狀師法》的規則,也違背國內人權公約的無關規則。未來《刑事訴訟法》修正時,也該當往除此中與《狀師法》和國內通行做法相沖突的內容,建設起非法、無效和與國內接軌的,確切保證狀師會晤權完成的法令軌制。上海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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