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毒品犯罪在中國呈上升趨勢。他們往往有著復雜的組織網絡,犯罪分子之間的聯系具有隱蔽性和特殊性,交易的方方面面都符合反偵查??勺鳛橹匾镒C的毒品,往往以極快的速度在非法交易的各個環節中流通。上海刑事律師就來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因此,利用傳統的偵查手段往往難以破獲毒品犯罪。即使能抓到犯罪分子,也很難定罪處罰,因為無法掌握相關證據。由于毒品犯罪不同于普通案件,目前,偵查毒品犯罪普遍采用特殊偵查手段。特殊偵查手段的運用具有信息靈通、打擊準確、取證及時等明顯優勢,能夠收到常規手段難以達到的破案效果。
現在已經成為公安機關打擊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手段。在 "九五 "公安工作綱要中,明確提出 "充分發揮刑事特殊情況、刑事技術、技術偵查手段和刑事情報資料的作用,大力提高偵破現有案件的能力 ",毒品犯罪被作為特殊情況偵破的重點案件。
當非法毒品貿易罪行有「特別誘因」時,如何定罪及量刑。由于我國沒有關于誘惑偵查的立法,對于使用誘惑偵查方法被逮捕審判的被告人如何定罪處罰,沒有統一完善的處理機制,這也是本案審判中爭議的原因。
因此,有必要對誘惑偵查對定罪量刑的影響、司法自由裁量權等現實問題進行較為深入的分析和探討,在法律適用上形成共識,以有效指導審判實踐。
為了保護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公民的合法權益,對特殊誘惑犯罪的定罪量刑應當慎之又慎。國家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談會綜述指出,利用特殊情報偵查案件是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特殊情報有時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在毒品犯罪中存在“犯罪意圖誘惑”、“數量誘惑”等問題。
對有“犯罪意圖誘惑”情節的被告人,應從輕處罰,無論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立即判處死刑?!皵盗空T惑”的被告人應當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死刑標準,也不應立即執行死刑。這為國家法院系統處理特別參與的毒品案件提供了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并說明了審理這類案件的特殊性。
根據我國毒品犯罪的現狀和司法實踐,在審查屬于 "特殊誘因 "的毒品案件時,應根據刑事立法精神、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特殊誘因對被引誘者的不同主觀效果,區分不同情形下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通說認為社會誘惑偵查可以分為“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和“機會發展提供型”誘惑偵查。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的主要通過特征是:被誘惑者本身就是沒有一個犯罪意圖;被誘惑者是在誘惑者(采取了“主動學習行為”或“積極參與行為”)強烈的誘惑下實施網絡犯罪問題行為。
機會分析提供型誘惑偵查的特征是:被誘惑者本身已產生有犯罪意圖,甚至學生已有研究犯罪心理行為,誘惑者僅僅是企業提供了一種方式有利于其犯罪組織實施的特定環境條件和機會。此時,偵查機關的行為是被動的和消極的,所以他們并不影響存在一些誘發無罪者犯罪的傾向。
然而,面對錯綜復雜的司法實踐,對誘惑偵查合法性的界定過于簡單,難以有效地處理實際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對誘惑偵查進行細分,完善誘惑偵查合法性的判斷標準,可分為三種情況:
一個是無辜者的誘惑。也就是說,被告人根本沒有犯罪的意圖,被告人犯罪的方式是被偵查人員主動、反復地說服,或者提供不尋常的犯罪條件,制造不尋常的犯罪情況,如引誘假買假賣等暴利,使被告人犯罪,這不是故意引誘。這種誘惑與二分法中的“犯罪意圖誘惑”具有相同的含義,因此也可以稱之為“犯罪意圖誘惑”,或者歸因于非法阻撓的原因。
第二是犯罪意圖的誘惑。也就是說,被告的犯罪意圖是確定的,他無論如何都會犯罪,但是缺乏機會。例如,毒品販子已經有了毒品,正在四處尋找買家,調查人員假扮買家進行交易并抓獲毒品販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在這種誘惑中,偵查人員或其代理人只進行被動誘惑,并提供通常的犯罪條件,造成通常的犯罪情形,而被告人被誘惑時,這種情形屬于犯罪意圖確定的誘惑偵查,應屬于法律范圍內的誘惑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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