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還涉及占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盜竊之間的區別。在社會生活中,由于財產糾紛等原因,家庭成員之間經常發生搶奪對方財產的行為,但從法律層面上,我們應該將這種行為與盜竊行為區分開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著名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結合本案的情節,對于被告人鄭某的行為,應當按照盜竊家庭成員之間財產的行為進行處理,不得處理犯罪。從刑事政策的角度看,保護財產關系應充分尊重財產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考慮維護社會秩序。在這起案件中,受害人王牧之等人一直在敦促相應的司法機關不要追究被告人鄭的責任。
如果被告人鄭的行為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就會破壞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加劇社會矛盾,不能實現懲罰的功能,就不會被指控鄭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理,而且也能為公眾所接受,不會產生負面影響。對于案件的辯護,刑事律師需要立足于構成要件,并結合特殊的刑事政策進行分析和論證。構成要件是刑事律師辯護的直接依據,也是最有說服力的辯護方式。
刑事律師應當將客觀事實與法律要件進行比較,找出缺失的要件。特殊刑事政策是一種間接的抽象基礎,具有一定的厚度,但往往難以直接論證對方。這就需要根據刑事政策尋求司法解釋的依據。
現在來看一個缺乏客觀因素的例子。
被告李強奸案
被告姓李,33歲,于2003年1月22日因涉嫌強奸被捕。
檢察院指控:2003年1月2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李某、郭某某(另案處理)以送聶某某回住處為名,強行將聶某某帶至北京某胡同。他們以毆打、威脅等手段對聶某某實施強奸,并搶劫聶某某人民幣100余元,致聶某某“左眼鈍挫傷、左大腿淤血”,經鑒定為輕傷。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搶劫罪。
被告人李某對檢察院進行指控其犯強奸罪問題沒有任何異議,針對搶劫罪的指控,其當庭辯解,沒有對聶某某企業實施方法搶劫學生行為,所得以及人民幣110元是拾得的,不構成搶劫罪;其辯護人的辯護工作意見為,認定對于被告人李某犯搶劫罪證據能力不足,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犯罪案件事實,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發展損失,建議通過法庭對被告人李某所犯強奸罪從輕或者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3年1月20日23時左右,被告李先生和郭先生(男,不包括在內)在北京朝陽區的一個娛樂中心進行娛樂活動,第二天凌晨,他們以吃夜宵為由。 將娛樂城的服務人員聶某某趕出娛樂城。 下午4點左右,被告李某和郭某乘出租車將聶某強行帶出北京的一條小巷,用暴力手段將聶某拉出小巷,郭某強迫他將聶某拖到僻靜的地方。
通過上面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的講解,相信您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時我們遇到相關的刑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咨詢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能夠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做出讓您滿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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