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被告拿著聶攜帶的背包(包里有110元人民幣,還有一部手機等),而聶未知的李被告緊隨其后。 從他的背包里拿走了110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著名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之后,被告李某和郭某采取毆打手段,威脅要輪奸聶某。 事后,被告李某和郭某離開現場,聶某也乘出租車離開案發現場,報案后付車費,發現背包里的人民幣丟失。 被告李、郭的毆打行為造成左眼鈍挫傷、左眼皮下瘀血、大腿下出血,被認定為輕傷。 被告李姓,于2003年1月22日被捕。
本案的證據包括:
?。?)聶先生的口供及身份證明文件顯示,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晚上,聶先生在區內 Sanai Harbor Entertainment City“坐在臺上”,而李先生等人則在包間內宴請,翌日早上,聶先生等人會外出用膳。4時許,聶某乘出租車回到自己的住處,李與一名“東北人”(郭某)強行上車,并將出租車引到一個地方,兩人采取毆打手段將聶某強行拉下車,“東北人”將聶某拉進一條小巷,李帶著聶某的背包(里面裝有300多元錢和一部手機)尾隨聶某,并用暴力和威脅強奸了聶某一個小時。李從地上撿起包遞給聶某后,聶某乘出租車離開了現場,聶某發現包里少了三百多塊錢就報了警付了車費,不知道是誰拿走的。
(2)證人段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案發當日,段某某、聶某某陪同李某等人外出吃飯,后聶某某被李某及二哥(郭某某)拉上一輛出租車。之后發生了什么,段某某并不知情。
?。?)證人趙某證言及辨認筆錄可以證明:案發時間當天,趙某與聶某某、段某某陪李某等三個不同客人進行外出吃夜宵,后趙某先走了,其余國家的人選擇繼續通過聊天。
?。?)秦見證人的證詞證明,2003年1月20日晚,他、李先生和郭先生到三愛港娛樂城唱歌,找到幾位“年輕女士”陪同,然后帶了兩位“年輕女士”出去吃晚飯。 李后,郭和一位“小姐”(聶)先走了。
(5)醫院診斷書、鑒定結構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明,聶某的左眼鈍挫傷、左眼瞼皮下瘀斑、大腿出血,構成輕度損傷。
(6)公安機關的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李于2003年1月22日被抓獲歸案。
?。?)民事責任賠償協議書,證明了我國民事法律賠償及退回贓款情況。
?。?)被告李某也供認了與郭某強奸聶某的事實,與上述證據一致。 并供認,當拉妮某某下車時,它收到郭某某的背包,跟著郭某某,聶某某的背走,走的過程中發現了一個110元的背包,放進了自己的口袋。 它在法庭上訴狀,輪流聶某某背包,從地上找到110元錢。
上述證據,經法庭舉證盤問,被告李拿走聶某的人民幣數額,被告的陳述與被害人聶某的陳述不符,法庭確認了其中相互印證的部分,即發現人民幣一百一十元,被告李沒有確認當場發現人民幣一百一十元的論點,其他證據經法庭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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