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行為人利用國家出口退稅制度,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出口退稅款的行為。修訂前的我國刑法典沒有規定騙取出口退稅罪,原因是該法典頒布時,我國還沒有實施出口退稅政策。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始于1985年。實施這一政策,也符合國際慣例。從實質上看,這是一種鼓勵出口的優惠政策。接下來就由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騙取出口退稅罪怎么認定與處罰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認定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等單位實施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都可能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并不局限于具有出口經營權并承擔出口創匯任務的企業或者生產、經營出口商品的企業事業單位。
2、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由于不了解出口退稅制度的有關規定,因而多報多領出口退稅款的,應由有關部門迫繳多領部分,不宜按犯罪處理。
3、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出口退稅管理制度。
4、在客觀方面,本罪的具體行為方式有:假報出口,將在國內銷售的商品申報為出口商品,騙取出口退稅款;虛報、出,把少量出口的商品虛報為大量出口的商品,將部分出口的商品虛報為全部出口的商品,或者虛報出口價格,增加出口退稅款數額;偽造、變造、涂改報關單、銷售發票、征稅證明、結匯水單等憑證,冒領或多領出口退稅款;內外勾結,代開假支票、假完稅證明、假銷售發票等票證,騙取出口退稅款,等等。無論采取何種欺騙手段,只要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均可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目前尚無明確規定,這應由最高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罰
1、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產生巨大影響或者有其他問題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就是十年達到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需要巨大發展或者有其他律師特別對于嚴重情節的,處十年通過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可以沒收個人財產。騙取我們國家安全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存在巨大”;騙取中國國家貿易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到了巨大”。
2、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方面嚴重情節”:造成一個國家相關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分析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及時追回的;因騙取自己國家文化出口退稅管理行為都是受過教育行政部門處罰,兩年內又騙取社會國家經濟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情節更加嚴重的其他各種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工作特別受到嚴重情節”:造成我國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技術出口退稅行為是否受過行政人員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服務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情節不是特別情況嚴重的其他市場情形。
3、單位犯本罪的,依照本節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中國實行統一的外貿管理體制,只有經國家商務部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準賦予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才有資格申請出口退稅。因此,在退稅環節,實施犯罪的主體,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其他環節實施本罪的主體,通常是有出口經營權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以上就是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騙取出口退稅罪怎么認定與處罰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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