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彭的證言,證實馬連軍在洪的兒子結婚后,讓其立即趕到婚禮現場,并由馬送給其紅包二三千元,讓其送給王。他說“這個意思代表的是單位”被王拒絕了,后來又說他有點私人恩怨,就硬塞給了王。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帶您了解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
儲運公司欠該單位水泥700多萬元,公司董事長王奎亭指使王貴范索要其2001年付款的承諾。后來聽說收了一批錢就找到了王的標。王答應爭取500萬,后來說我只能給300萬。這筆錢是為王具體落實的。
目擊者劉清華的證詞證實,王遠宏在兒子婚禮上從牡丹江水泥集團馬連軍等人那里得到的兩萬元錢,全部用于生活費用。書證一份,用以證明馬連軍于2001年1月6日從單位出納李肅處提取現金2萬元??垩旱娜素斘锕芾砬鍐?,證實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檢察院進行扣押或者被告人王元洪人民幣2萬元的情況。被告人王元紅的陳述與上述證據可以互相印證。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在其子結婚之際,收受馬連軍、彭禮金2萬元,屬于正常交往中的禮節性往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犯受賄罪,但當庭宣讀并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王主觀上具有受賄的故意,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應予采納。主要原因是:
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被告人王元紅既不是國有企業的公務員,也不是國有企業委派履行非國有企業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公共職能的人。
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人必須利用現有的職務或者職權為委托人謀取各種利益。但由董事長決定由儲運公司支付企業欠款,被告作為只負責生產經營的總經理,向董事長反映企業的盈虧和債務的正常履行不足以影響欠款的償還。他不承諾或者不進行逐利行為,也就是300萬元欠款的支付,與他的職務無關。
受賄犯罪須行為人對他人進行交付的財物是賄賂和對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的明知,彭躍貴、馬連君等人給被告人2萬元賀禮時僅稱是自己個人信息意思而無其他國家諸如事后牟利的約定表示,被告人已經無法也無須對是否公款明知。
而接受學習他人財物管理是否合理利用不同職務上的便利同時又是受賄與接受饋贈的重要作用區別,考察學生雙方平素交往及馬、彭等人的經濟業務收入發展狀況,2萬元對其來講并未得到明顯超出中國社會工作習慣和禮儀教育范圍,是個人思想感情上的禮尚往來,不具有特色社會環境危害性。故應認定被告人主觀上無受賄故意,接受2萬元賀禮屬正常人際交往中的禮尚往來。
大慶市人民法院根據龍鳳區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中華民國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王無罪。
在本案中,龍鳳區人民檢察院與一審法院在被告人王元洪是否構成受賄罪的性質問題上存在分歧??v觀本案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王元紅清白無辜是正確的。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被告人王遠宏是有限公司董事會任命的經理。
處理這一案件的另一個重大問題是對等犯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公司和企業的雇員)通過子女婚姻接受親友個人禮物的賄賂(賄賂商業人員)犯罪的區別。賄賂與受賄往往表面上非常相似,理論上兩者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是侵犯職務完整性,通過權力謀取私利的犯罪,后者是與職務無關的公民之間的正常交往。
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行為人是否收受財物的判斷不好,往往難以認定和處理,容易混淆二者的界限。一些受賄者經常以子女的結婚禮物作為借口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這時,必須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分析:
看兩者相互之間通過平時的感情、交往能力是否存在密切,是否可以經常有互相送禮的行為。如雙方平時素無往來,這種情況突然發生的饋贈往往是打著合法“饋贈”旗號的受賄犯罪行為。如果一個雙方發展之間關系有著較深的友情,甚至一些平時學生之間有你來我往互相饋贈,就不能排除屬于中國合法饋贈的可能性。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發現,看看收到的財產數量是否明顯不正常。一般來說,開箱即用的“禮物”具有很大程度的賄賂潛力。例如,給一個小孩子的婚禮送一份小禮物是有道理的,但是每個人送的禮物都是200元,而有人送的禮物卻是幾千元,而且在交流中送的不深,受賄、受賄的嫌疑很大。在現實生活中不能排除有人“慷慨”,但如果是禮物,這種“慷慨”至少與給予者的收入水平相符。如果一個人的財務狀況不是很好,那么很難解釋為什么如此巨額的付款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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