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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的利用職權究竟是什么?上海刑事案件找律師為您講解

              時間:2023-02-20 09:15 點擊: 關鍵詞:上海刑事案件找律師,職務犯罪

                刑法理論中有十個罪名之間存在“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自己職務便利”的罪狀表述,因主體、對象、行為管理方式及法益的差異,其含義呈現一個相對性。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講相關的問題。

              刑法中的利用職權究竟是什么?上海刑事案件找律師為您講解

                貪污罪中“利用這個職務上的便利”這一方面要件,相對于其他不同的貪污問題行為發展而言,具有中國不同的含義;主張通過職務侵占罪的客觀社會行為教育方式方法同樣需要包括“竊取、騙取”之通說,基本上是只有研究結論而沒有充分論證。

              刑法中的利用職權究竟是什么?上海刑事案件找律師為您講解

                應該我們認為,我國經濟刑法中的職務侵占罪相當于域外刑法中的業務侵占罪,僅限于狹義的侵占,故所謂企業利用自身職務之便竊取、騙取本單位財物的,應以盜竊、詐騙罪定罪處罰;賄賂罪中“利用這些職務上的便利”這一形式要件,旨在分析說明賄賂的職務關聯性。

                刑法分為貪污罪、貪污罪、賄賂罪、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財務人員交換假幣罪等七種罪名,其中“利用職務之便”罪名成立。此外,在非法經營同類犯罪中,非法獲利為親友犯罪和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罪分為“利用職務便利”三種犯罪,對犯罪行為進行了描述。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條文分為妨害公司和企業經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等不同的章節。主體、客體、行為方式和法益存在很大差異。如果不考慮每宗罪行的特殊性,就閉上眼睛解釋‘利用當值的便利’,可能會有問題?!北疚闹荚卺槍ι鲜霾町?,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含義進行系統的解讀,為司法認定提供幫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構成挪用公款罪?!睙o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幾乎總是讀到: “利用職權的便利性,是指利用職權的地位形成董事、管理、經營、處理公共物業設施?!钡?,由于貪污、盜竊、欺騙等行為方式的不同,“利用職務之便”與不同的貪污行為具有不同的含義。

                通說教科書一方面可以認為,“所謂侵吞,是指行為人通過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將暫時由自己進行合法經營管理、支配、使用或經手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另一重要方面又認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能夠利用不同職務上的便利,秘密地將由其本人自身合法保管的財物據為己有,即通常我們所說的監守自盜”。

                “根據《刑法》第394條的規定,國家社會工作研究人員在國內開展公務服務活動時間或者中國對外經濟交往中接受一個禮物,依照我國國家法律規定公司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存在較大的,應當以貪污罪論處,就屬于他們這種方法以其他手段對于非法占有作為公共財物的情況”。

                可是,所謂監守自盜,以及將國內外相關公務學習活動過程中所收受的禮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不過是“將暫時由自己是否合法有效管理、支配、使用或經手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理應得到屬于“侵吞”,而非“竊取”或“其他教學手段”。故而,“所謂侵吞,與侵占概念設計基本上是一樣的,它們的共同作用特點是,以合法的方式選擇持有不歸本人所有的學生財物為前提,并且這些非法轉歸已有”。

                被告人周某系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北京市分行海淀區支行通過語言教育學院分理處院外儲蓄所職員,其與被告人卞某共謀后,周某利用學生擔任儲蓄所柜員的職務工作便利,向卞某提供該儲蓄所儲戶陳某的存款相關資料,由卞某辦理陳某的假身份證信息之后,到該儲蓄所找周某具體業務經辦假掛失管理手續,冒領儲戶陳某的存款,之后我們兩人私分。

                該案一、二審以及法院均認為,卞某伙同周某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利用周某的職務帶來便利,采用直接盜用商業銀行對于儲戶個人資料,使用可以偽造的身份識別證件,進行分析虛假掛失冒領的手段,侵吞公款,其行為能力構成我國貪污罪。

              刑法中的利用職權究竟是什么?上海刑事案件找律師為您講解

                上海著名刑事律師認為,法院將貪污罪定為貪污罪是正確的。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有財產?!?。被告周某作為儲蓄所職員,實際上是通過提供存款人存款信息、偽造存款人身份證、辦理虛報損失手續,將存款人的存款據為己有來控制存款人的存款,這是一種侵占罪,是存款人根據職務所占有、控制和控制的財產。


              上海著名刑事律師對常見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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