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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罪的共犯是否有身份上的限制?上海請刑事辯護律師來回答

              時間:2023-02-20 09:15 點擊: 關鍵詞:上海請刑事辯護律師,貪污的共犯

                1998年7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銅川分行營業室出納沈玉生(在逃)指使高某伙同另一名出納盜竊沈共同管理的保險柜內現金。將高某帶到營業部后,將自己保管的鑰匙交給高某,指使高某撬開另一出納辦公桌抽屜取出鑰匙,打開保險柜將30萬元放入旅行包,后撬開沈玉生等人在辦公室的辦公桌抽屜偽裝現場。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講相關的問題。

              貪污罪的共犯是否有身份上的限制?上海請刑事辯護律師來回答

                法院認為,沈玉生雖為營業部出納,并掌管另一保險柜鑰匙,但其個人職務不足以與高共同貪污此巨額公款,故不能以沈玉生的身份和行為認定案件性質,即不能認定為貪污罪,而只能認定為盜竊罪。

                筆者認為,案件的定性錯誤,應被認定為腐敗從犯。本案盜竊的對象是沈玉聲因公與他人共同占有的財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與他人共同占有的財產非法據為己有,構成“盜竊罪”的,兩被告人均以貪污罪從犯定罪。

                被告人杜某原系吉林省通遼鐵路分局通遼房產施工段安全科科長。他和外人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在他的關照下偷煤。對于本案,檢察院以貪污罪提起公訴,法院認為盜竊罪成立。

                理由是被告人杜某作為通遼鐵路房產施工段安全科科長,對該儲煤場取暖用煤的安全保衛負責,但無管理權限。杜某等人暗中偷煤,其行為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符合貪污罪的法律特征。檢察機關發現被告人貪污的起訴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予以糾正。

                筆者研究認為,該案應當進行認定中國成立貪污罪共犯。首先,成立貪污罪并不一定需要通過行為人必須發展具有“經營企業管理工作職權”,而只要行為人可以基于國家公務占有重要或者內部控制著公共財物即可。

              貪污罪的共犯是否有身份上的限制?上海請刑事辯護律師來回答

                其次,為有效數據保護社會公共財物,應將基于公務而輔助教學或者監視占有下的財物作為貪污罪的對象。該案被告人杜某作為安全保衛科長,即便他們認為其并不能夠單獨占有著這些煤炭,但至少是這些煤炭的輔助設計或者監視占有者,其利用值班之機將這些煤炭非法占為己有,應當建立屬于“竊取”而成立貪污罪。

                被告姓鄭,福建省興業銀行晉江分行慶陽縣新市場儲蓄辦公室主任。他其后被調往福建省興業銀行晉江分行擔任審校,但住所仍在舊新市場儲蓄所宿舍。1998年6月2日上午7時左右,被告鄭利用其在新市場儲蓄所的住所進入新市場儲蓄所營業廳,并使用柜員密碼和桌面授權卡負責人操作電腦,利用自付利息的方式將工業銀行資金10萬元存入朱某的存折賬戶。幾天后,鄭添加存折密碼,實現萬能存款。

                1998年6月28日,鄭作為工業銀行分行的分支機構進行了崗位審核,將存入朱某存折的10萬元全部取出。在這起案件中,檢察院以貪污罪起訴,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姓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竊取特別大量的公共財產,因為他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在新的市場儲蓄所操作計算機,所以不構成貪污罪,而構成盜竊罪?!倍彿ㄔ赫J定,“上訴人鄭是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盜竊、詐騙國家財產,非法占有現金十萬元,構成挪用公款罪?!?

                筆者研究認為,該案我們可以發展分為以下兩個不同階段,前一階段系利用管理工作之便,后一階段是否具有屬于企業利用技術職務之便,交代不明。如果學生認為對于被告人鄭某將該存折加入中國密碼進行實現通存通兌,以及將存入朱某存折中的10萬元全部領出的行為,利用了其本來的職責權限。

              貪污罪的共犯是否有身份上的限制?上海請刑事辯護律師來回答

                上海著名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如果他們沒有其作為我國銀行公司職員的職責權限,就無法領出存折中的款項,則屬于自己利用這個職務之便侵吞或者竊取其占有、控制下的財物,成立貪污罪。否則,只能通過認定成立普通的盜竊罪。


              貪污罪的共犯是否有身份上的限制?上海請刑事辯護律師來回答 http://www.jsbrockman.com/zmls/2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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