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總則。
上海打刑事案件的好律師 為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改革,規范刑事案件證據的收集和審查,準確懲處犯罪,切實保障人權,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刑事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證據二:(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在定案之前,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3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依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依法收集、固定、審查證據,人民法院應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認定、運用證據,作出判決。
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以證據為依據。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人民法院有罪判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對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定罪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對有疑罪從無的定罪證據,應當依法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判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正在審理的案件中有新的證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時補充證據,或者變更、補充或者追加起訴。
對于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發現新的證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重新提出起訴或者提起公訴。
刑事案件的訊問、勘驗、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現場、偵查實驗過程,以及提取、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的過程,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前項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應及時儲存、存檔,并作數據備份。存檔、附卷的錄音錄像材料的標簽或封套,應注明制作單位、制作者、制作時間、案件名稱、內容、編號等信息,訊問錄音錄像材料還應注明被訊問人、訊問時間。使用其他技術手段儲存的,還應當注明相應的儲存方法,以方便查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錄音、錄像:刑事訴訟中要求見證人在場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由于案情緊急等原因,未及時準備錄音、錄像設備,或在執法過程中,因設備損壞而未進行錄音、錄像。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情形的,不宜錄音、錄像。
查閱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出具并確認其效力的文書、證明文件、數據資料等證據材料,不需錄音錄像。
查閱了銀行、通訊、物流、網絡平臺等企業或行業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數據資料等證據材料,不便錄音錄像。
其他確實不能、不需要或者不適合錄音錄像的特殊情況。
第6條勘驗、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現場,調查實驗過程或者提取、扣押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應當邀請符合條件的公民到場作證。如果確實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到場的,或者由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能到場的,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并在筆錄中說明情況。
目擊者的身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確保其中立和公正。以下人士不能作為證人:
生理上或心理上有缺陷或年齡較小,沒有相應識別能力或無法正確表達的人。
?、媾c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或者行使本條例規定的刑事訴訟職權的人員。
移送起訴時,偵查機關應當一并移送有關證人職業和身份的材料。
第7條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排除在外。
以非法搜查、扣押等違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的物證、書證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無法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將有關證據排除。
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非法證據,依法予以排除。
第8條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認為有必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證據,或者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需要進一步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證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補正或者提交補正材料。
檢察機關還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和補充證據。
超出原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或者其職權規定范圍的,可以請求其上級公安機關協調執行。
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證據工作的,或者經補查確有證據不足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的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裁判的原則及時作出裁定。
第2章八種證據要求
第9條物證及書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證據來源符合法律規定,并附有該物證、書證的提取時間、地點、方式、包裝、保管方法、保管地點等內容的說明。
勘驗、檢查、搜查后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附勘驗、檢查、搜查筆錄,并附提取、扣押物品細目照片和有關物品清單,注明提取、扣押物品的時間、地點、名稱、特征、數量等,相關的筆錄、清單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簽名。如因客觀原因未有見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簽名,應立即在筆錄中注明原因。
物證、書證或者書證的原件經鑒定或者鑒定程序確認為原件的,不適用前款規定。在收集、保管、鑒定過程中,未發現物證、書證被改動、替換、損壞或涂改的情況。
物證、書證的提取、扣押過程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有第五條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在提取、扣押筆錄上注明原因。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物證、書證,應當附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及偵查人員制作的說明材料,注明獲取證據的時間、地點、方式、名稱、特征、數量、質量,并加蓋偵查人員印章。如果明確說明了獲取證據的時間、地點、方式可能暴露于不宜公開的技術偵查具體措施,危及有關人員人身安全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則應明確說明保護措施,如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手段等,并簡要說明獲取證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第10條物證之照片、錄像、影本或書證之影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無法提供原始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的說明
物證副本、書證的復制品由兩人以上制作,并由制作人就制作過程出具文字說明和簽名。
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均能反映出原物的外形和特征,書證的副本、復制品均能反映出原件的內容和特征,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后,予以確認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
11.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本指南規定,有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需要由舉證方通過以下途徑補充:
提供提取扣押物證、書證過程中的同步錄音錄像。
上海打刑事案件的好律師 提供有關偵查員的補正或者合理解釋的說明材料,由有關偵查員簽字,并加蓋公章。
?、缣嵴埛ㄍネㄖ嘘P偵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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