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好的刑事律師事務所 只要一提到“私人”這個詞,你就覺得自己好像名聲不太好,尤其是刑事案件,如果平時采用私人執業,就有規避法律的嫌疑。但是“私了”在刑事案件中的適用范圍很廣,那么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嗎?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的和解?
在我國,尤其是農村地區,由于人們的文化素質和訴訟成本,“私了”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所謂“私了”,顧名思義,就是不經過司法程序,私下知道。由于司法的程序性,一些當事人為了節省訴訟成本、規避法律、追求效率,選擇“私了”解決糾紛,特別是在一些健康權案件中,有時會出現“私了”然后反悔的情況。這個應該怎么處理?
往往在這類健康權糾紛中,侵權人會同意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賠償金額大多大于實際損失),受害方不會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這種私人協議的效力應該如何確定?對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這種協議是有效的,主要原因是“私了”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是雙方自愿簽訂的,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還有人認為,這種協議無效,是侵權人為了逃避刑事責任而簽訂的,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在這種“私人”協議中,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如果受害人遭受的傷害小于輕傷,不構成刑事犯罪,則該協議有效。如果受害人遭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上,那么這樣的“私了”協議應該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就民事賠償而言,是有效的。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體現了雙方的自主權。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需要法律的過度干預。就免除侵權人刑事責任而言,刑法是公法,故意傷害的法益并不單一。故意傷害所侵害的法益不僅是受害人的身體健康權,也是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僅獲得被害人的理解并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是否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不在被害人的控制范圍內,也不受被害人意志的支配。因此,就免除刑事責任而言,沒有實際意義,是無效的協議。
第二,解決刑事案件有什么用?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在以下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懺悔,通過賠償損失、向被害人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理解。如果受害者自愿和解,雙方可以和解:
(一)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特別規定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除玩忽職守罪外,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9條規定:
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寬大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可以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私了”(刑事和解)不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僅適用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因民事糾紛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的犯罪。過失犯罪,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以上案件能夠“了結”(對被害人的賠償和被害人的理解)才能贏得不起訴法院的結果。
第二:刑事案件中的“民營化”只發生在偵查階段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這樣才有可能爭取不起訴,達到“民營化”的理想效果。如果發生在庭審階段,只能作為從輕處罰。提交人曾經遇到過當事人因為不了解刑事案件中和解與不起訴(“私了”)的規定而錯失了爭取不起訴的機會,在法庭階段委托律師后才知道自己本可以爭取不起訴,并為此后悔。
第三:對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范圍以外的嚴重犯罪,雖然和解不能達到不起訴的效果,但是和解也可以作為從輕處罰。
三、受害方同意和解,但如何處理過高的價格?
有的受害者比較通情達理,知道犯罪嫌疑人要爭取和解就漫天要價,提供的賠償遠遠超出合理范圍。在這種情況下,我建議:
1.你不能因為對方的要價和強硬態度而和對方再次發生沖突;
2.不能因為對方提出不靠譜的理由而忽視對方,這樣會激化矛盾;
3.可以委托律師組織調解工作。律師作為專業人士,可以解釋法律,緩和雙方的對立。如果受害方也聘請律師,律師之間的溝通和調解會更有效率;
4.如果不能與對方達成和解,可以請律師計算合理的賠償和補償,并將賠償交給辦案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以表明當事人積極賠償和解的態度。有些情況下,正是因為當事人向辦案單位表明了和解的誠意,辦案單位才主動調解,做好被害人的工作,最終讓被害人打消高價理賠的念頭,推動調解。
上海好的刑事律師事務所 總之,刑事案件中的“私了”實際上是一種受害者與加害者利益最大化的雙贏解決方案。受害者可以在“私了”中獲得比判決更多的賠償,而加害者可以通過賠償受害者來贏得受害者的理解,重新做人,早日回歸社會。作為辦案機關,通過刑事和解,可以盡快解決糾紛,解決社會矛盾,快速解決案件,節約司法資源,促進和諧社會。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最大限度地促進該制度的適用。不要因為不懂而錯過“私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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