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款詐騙罪,是目前比較嚴重的一種經濟犯罪形式。那怎樣認定集資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有何不同?
網民咨詢:
如何認定集資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有何區別?
貴州省黔邦律師事務所歐亞律師解答: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要件,是區分集資詐騙罪與其他非法集資犯罪的關鍵,也是司法認定集資詐騙罪的難點。
根據目前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規定了可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七種具體情形。這一條款的適用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確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原則。判斷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成立,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將非法占有目的認定為詐騙方法,又要避免單純依據損失結果進行客觀歸罪,不能只依據行為人本人的供述,而應結合案情具體分析。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造成較大數額的集資款無法返還,則不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如果行為人利用欺詐手段非法集資,具有本解釋所規定的情形之一,致使數額較大的集資款無法返還或者逃避返還,即使行為人沒有認罪,也可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二、了解"攜帶集資款逃匿"。一是隱含隱含隱含與隱含雙重隱含。以前司法文件都是用“逃”來表述的,本解釋現在是用“逃”來表述的,目的是突出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的一面,避免對所有逃罪情形一概作集資詐騙處理。二是逃匿必須與攜款行為相結合;逃跑可能是由于逃避債務、籌集資金等多種原因,只有攜款潛逃,才足以說明行為人具有拒不退還集資款的主觀目的。
奧亞律師分析:
籌資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仍有不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于:
(1)侵犯對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為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物所有權;后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所有權。
(2)侵犯對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對象是特定個人或單位的公私財物,而后者則是社會上不特定公眾或單位的資金。
(3)客觀方面有差異。前罪雖然是公開實施詐騙行為,但犯罪人一般都對特定的人或單位進行較小范圍的詐騙,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后罪則是大張旗鼓、大張旗鼓、大張旗鼓,有的甚至利用新聞媒體大張旗鼓地進行輿論宣傳,以高回報、高利率為誘餌,使更多的公眾或單位上當受騙。
(4)不同數額的欺詐。前罪與后罪在數額上基本相同,因而兩罪在起刑點上有較大的差別,前罪的起刑點也比后罪低。
上海集資詐騙案件律師 (5)不同的犯罪主體。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且屬于單一主體;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且屬于復合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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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公安機關指控的詐騙罪,還是處罰相對較輕的合同詐騙罪?抑或只是民事合同糾紛,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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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韋某的家人到律所來委托了我們,我們迅速安排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韋某,了解基本案情。
從韋某描述的事實來看,案件符合民事合同糾紛的外觀,因此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看到公安機關提供的更多的案件事實才能進行判斷。
而當案件進入檢察院階段,能閱卷之后,我們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全面的審查,再結合韋某的解釋,我們確定了辯護思路:韋某的行為涉嫌犯罪,但更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而不是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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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韋某的詐騙行為是發生在簽訂、履行購銷合同的過程中,且被害人因此作出了錯誤的財產處理并遭受損失。
其次,韋某通過電話與被告人就相關防疫物資的交易進行磋商并達成交易合意,屬于口頭訂立合同??陀^上也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再者,合同詐騙罪本質上也是一種詐騙罪,其與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在適用時應當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故韋某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以合同詐騙罪對其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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