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條例中的權權交易行為,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行為。金山?朱涇律師談該行為屬于違紀行為。
權權交易行為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不同。黨紀處分條例中的權權交易行為,主體只包括在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更加寬泛,還包括在上述單位工作的其他非中共黨員身份的人員。
2.客體不同。權權交易行為侵犯的主要客體為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濫用職權罪侵犯的主要客體為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3.客觀方面不同。權權交易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這里的“相互利用”,說明行為人至少為兩人。這里的“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既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其他非財產性利益。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嚴重破壞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金山?朱涇律師具體行為表現主要有: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任意放棄職責;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罪不要求謀取利益,可以一人實施,也可以多人實施。
4.嚴重程度不同。權權交易行為的認定對謀取利益的數額、價值并無要求;濫用職權罪的認定則需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
刑法中的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我國刑法把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一起規定在第九章瀆職罪,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該行為屬于觸犯刑法的行為。上海資深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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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職權型濫用職權罪的基本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