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公共財產和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公共財產和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沒有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但行為人主觀、惡毒,多次濫用職權,社會影響很大。接下來就由上海職務侵占罪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濫用職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濫用職權罪如何判刑
1、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徇私舞弊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偽造材料,隱瞞信息,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行為。這里的“徇私”和“徇私”應該理解為徇私和私利,而不是單位的。在這方面,解釋是一致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本單位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3、《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濫用職權罪的處罰認定
1、根據本條規定,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范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不能為了給行為人開脫罪責,而擴大行為人的具體的職權范圍;也不能以屬于官僚主義為由開脫行為人的罪責,官僚主義不是法律用語,但官僚主義行為中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為。成立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于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為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為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2、本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于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例如,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是濫用職權的行為,但由于本法第407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犯罪,故對該行為適用本法第407條,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3、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后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賂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濫用職權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4、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我國對于濫用職權罪的處罰是非常重的,所以大家在以后一定不要犯這類錯誤。特別嚴重的是濫用職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失或者重復濫用職權,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等。在適用刑罰時,應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來判斷。 在刑罰適用上,除了考慮損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外,還考慮行為人犯罪的嚴重狀態。 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嚴重犯罪的,從重處罰;有主犯情節的,依法從嚴處罰;有自首或者從犯情節的,從輕處罰。以上就是上海職務侵占罪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濫用職權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職務侵占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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