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以致在逃職員脫逃罪,是指法律事情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只有是有失職的行為導致的后果嚴重,才會適用此標準來來量刑。而對于私放在押人員罪,只要實施了釋放行為,就有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罰。故此相比較而言,后一種罪名的處罰會更重一些。失職以致在逃職員脫逃罪屬于玩忽職守罪的分外劃定,凡法律事情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構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治罪量刑。接下來就由上海職務侵占罪律師為您講解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如何處罰的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失職以致在逃人員脫逃罪與釋放在押人員罪的界限
失職以致在逃職員脫逃罪在客觀上必出于差錯,而后者則出于有意。假如明知某在逃職員妄圖逃竄,但卻放任不論,屬于有意,此時應以后者即私放在逃人員罪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脫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如何處罰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主要指監管機關的正常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不負監管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脫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從羈押場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審判場所逃走,從而脫離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雖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員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員、勞動教養人員逃離羈押,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如玩忽職守罪論處。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羈押場所、押解途中未按規定采取有關看守、監管措施;擅離看守、監管崗位;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脫逃跡象,不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時,不及時組織、進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脫逃是由于行為人的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如果沒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或者雖有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與在押人員的脫逃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同私放在押人員罪一樣,只有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過失,但這是針對在押人員脫逃這一后果而言的,對于其玩忽職守的行為,則表現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屬私放在押人員罪。
若負責看押在押人員的司法職員,在工作的時候玩忽職守,導致了在押人員逃脫,那么該司法職員是有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的。如果在押人員逃脫后不能再次被抓捕回來,那么刑罰可能更重一些。本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脫逃致使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受到嚴重影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后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等等。犯失職以致在逃職員脫逃罪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造成分外緊張前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所謂造成分外緊張前因,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后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以上就是上海職務侵占罪律師為您講解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如何處罰的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職務侵占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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