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義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構成本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接下來就由上海職務侵占罪律師為您講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義是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義
1、自然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個人非法融資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100萬元公共存款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 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物品100余件,單位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物品500余件; 個人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造成特別嚴重的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
2、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非法集資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的信任。
5、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等網絡平臺和 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群眾上當。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群體。
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其立案標準和犯罪事實的判罰情況都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司法機關在對相關訴訟案件進行處理時,應當嚴格對照并執行,特別是對于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的,還需要從嚴進行處罰。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實踐中,有的存款大戶頭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挾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要求其盡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項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給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干臺汽車或房屋使用權等等。一些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特別是效益或“口岸”較差的銀行,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額度,不得不就范。對于這種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規定,在處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種方案可供選擇:雙方均定罪、且均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亦即雙方構成共同非法吸收存款罪。此種犯罪的實質為有身份人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而對其中吸收存款人因其具有法定身份,應定性為主犯;而存款人因其無法定身份理應定性為從犯;存款方定性為索賄罪、吸收存款方因為被索賄而“行賄”無罪。雙方均定罪,但將雙方設定為對合犯。亦即雙方雖仍屬共犯,但不是構成同一罪種的共犯而是互為犯罪對象的會合共犯中的對向犯(又稱對合犯)。此種會合共犯中,各方所觸犯罪名往往不同。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以上就是上海職務侵占罪律師為您講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義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職務侵占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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