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加害人之間沒有犯意聯絡,但相繼或同時對同一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的,各自的加害行為屬于同時犯,因其不成立共同犯罪,應各自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負責。造成他人重傷、死亡者,應依法單獨承擔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者,不負刑事責任(如甲乙兩人見朋友丁與丙推搡,甲即沖上前擊丙面部一拳,乙也跟著沖上前刺丙胸部一刀,致丙死亡。因甲乙之間并無犯意聯絡,乙的行為屬于片面共犯,故乙應單獨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上海找刑事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在多人參與的一對一或分散進行的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案件中,如果各加害人的行為始終針對各自固定的對象實施,相互之間沒有協調配合的,各加害人只對自己的加害行為及其結果負責。
如果有人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后果的,除加害人外,首要分子(即本次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也要對此嚴重后果一并承擔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其他參與尋釁滋事或聚眾斗毆的人,應依法承擔尋釁滋事罪或聚眾斗毆罪的刑事責任。
各共同加害人對發生他人重傷、死亡后果均有概括性認識,客觀上其行為之間存在相互協調配合、并對重傷、死亡后果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的,盡管能夠查清死傷后果由誰的加害行為直接造成,仍應全案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但對于各共同加害人的行為,可依據各自對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別裁量刑罰。如果共同加害人既造成他人重傷、又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因其出于聚眾斗毆的一個概括性犯意,對重傷、死亡后果均在預料之中,是行為人在一個故意支配下實施的不同程度的加害行為,應采用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的方法,只認定故意殺人罪一罪,無須實行數罪并罰。
對于共同加害他人造成重傷、死亡后果,但難以查清由誰的行為直接造成嚴重后果的,所有有證據證明參與了直接加害行為的人應共同對此嚴重后果負責,但在裁量刑罰時,應根據各加害人實施的不同行為分別酌情從輕判處刑罰。
如果發生死亡后果,綜合全案難以認定加害人具有殺人故意的,可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論處;如果參與了直接加害行為的人也難以查清或確定,則應由本次聚眾斗毆或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的糾集者、策劃者或指揮者對此嚴重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賄賂犯罪要件設置不合理?,F行刑法規定,在受賄犯罪中,除索賄外,構罪必須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在行賄犯罪中,構罪必須具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件。上述構罪要件規定,與目前國際立法潮流和趨勢不符,且已成為我國打擊賄賂犯罪的法律障礙。
定罪量刑標準失當。新類型賄賂犯罪,因其形式新穎、方式多樣,諸多能滿足受賄人物質需要和精神欲望的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可量化或難以量化,若仍嚴苛依照現行刑法之規定,以數額標準定罪量刑,勢必使新類型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陷入困境。
可見,新類型賄賂犯罪的團伙性、對抗性傾向明顯。量刑較為均衡2009年至2013年上海法院判處的新類型賄賂犯罪案件中,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共有29人;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28人;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0人,免刑的有2人,各個檔次的量刑較為均衡。
新類型賄賂罪產生的原因探析,物質形式不斷豐裕激發趨利性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如入股、合作、投資等具有隱蔽性的市場資源配置新方法相繼產生,而此被請托人利用后,便引發新類型賄賂罪的不斷上升。
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一定程度上激發了人們的趨利性,導致社會“潛規則”產生發展演化的趨勢,使得新類型賄賂罪不斷呈現期權化、市場化,甚至團伙化、對抗化的特點。
上海找刑事律師注意到,權力運作與監督機制的集中性目前,部分國家管理或行業領域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權力相對集中現象,這給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和機會。與此同時,我國的權力制衡體系以及國家機關對干部的日常監督機制有待完善,導致在不同行政級別的干部或工作人員之中相繼發現新類型賄賂犯罪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