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要規定在刑法的第294條,共有5款,涉及3個罪名。分別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1款)、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第2款)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3款)。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網就來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什么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根據刑法第294條第5款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ㄒ唬┬纬奢^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以下簡稱“組織特征”)
?。ǘ┯薪M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下簡稱“經濟特征”)
?。ㄈ┮员┝?、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以下簡稱“行為特征”)
?。ㄋ模┩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下簡稱“危害性特征”)
根據《2009紀要》,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刑法規定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并非這“四個特征”都很明顯,因此,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相互間的內在聯系,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確保不枉不縱。
二、關于組織特征
關于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的認定?!?009紀要》指出,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僅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而且組織結構較為穩定,并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增強隱蔽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制造“人員頻繁更替、組織結構松散”的假象。在辦案時,要特別注意審查組織者、領導者,以及對組織運行、活動起著突出作用的積極參加者等骨干成員是否基本固定、聯系是否緊密,不要被其組織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據《2015紀要》,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有一定規模,人數較多,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注意:《2015紀要》第6條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時間、成員人數問題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但尚未歸案的組織成員,也包括雖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但因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訴,或者根據具體情節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組織成員。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并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一般有三種類型的組織成員,即:組織者、領導者與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也即“其他參加者”)。骨干成員,是指直接聽命于組織者、領導者,并多次指揮或積極參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長時間在犯罪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屬于積極參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組織者、領導者,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起者、創建者,或者在組織中實際處于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被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者。
發起、創建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合并、分立、重組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對整個組織的發展、運行、活動進行決策、指揮、協調、管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網了解到,積極參加者,是指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多次積極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組織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體主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財務、人員管理等事項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