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形成的過程是復雜的,幾乎不可能區分負責的人格形成和不負責的人格形成,只要考慮到這一點,責任是否屬于人格形成就值得懷疑?!睋Q言之,致命形成的人格能否與演員負責任形成的人格區分開來,是一個根本問題。虹口刑事律師帶您了解相關的問題。
即使可以作出區分,在訴訟程序中不僅不可能提出罪犯生活的全部經驗的證據,而且以這種方式干預個人生活也是不適當的。此外,追蹤人格形成的整個過程不利于社會弱勢群體。人格責任理論和人格責任理論的缺陷決定了加重單刑原則的缺陷。
作為一般理論,行為責任理論認為責任的對象是每一犯罪行為和每一犯罪行為的意義,因此又稱為個人行為責任理論和故意責任理論。根據行為責任理論,應受懲罰的不是行為人,而是行為人。換句話說,被追究責任的是行為,而不是行為背后的性格或人格。
行為責任理論認為,行為責任是指責具體違法事實的可能性,既不存在非違法責任,也不超出違法事實的范圍。此外,對具體違法事實進行責難的可能性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道德責難,而是法律上的責難。
按理說,當犯罪者作出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時,他必須判斷該違法行為的責任,即使犯罪者的其他違法行為與前一違法行為相同,也有必要重新判斷該違法行為的責任。因此,行為責任理論要求對同類犯罪實行并罰。
第三,量刑情節的不同決定了同一種數罪原則上應當實行數罪并罰。量刑公正取決于量刑準確,量刑準確與否取決于如何處理量刑情節。同種數罪只是指行為人多次犯同一罪,并不意味著每一罪的量刑情節完全相同。但是,每一個罪名的量刑情節只能對本罪的量刑起點起作用,而不能對另一個罪名的量刑起作用。
數罪并罰可以促進量刑的準確性,使刑罰與罪行相適應。如果不實行數罪并罰,不利于單獨考慮各罪的量刑情節,也不利于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還會導致忽視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比如,A行賄兩次,但在被追訴前,他主動坦白了第一次行賄的事實,但沒有主動坦白第二次行賄的事實;b第一次搶劫1000元賭博,三年后第二次搶劫1000元給母親治病。
c第一次尋釁滋事時未滿18周歲,第二次尋釁滋事時已滿18周歲。在類似案件中,只有實行合并處罰,才能妥善處理各自的量刑情節,從而實現量刑的準確和合理化。最重要的是,在宣判前犯相同數罪的一人數罪并罰,有利于自首的認定。例如,行為人A某于2010年3月1日實施搶劫,次日投案自首,如實交代了搶劫經過。調查人員后來發現,A在2009年12月1日實施了搶劫。
雖然證據確實充分,但A拒絕承認。如果對甲方的行為并罰,可以想當然地認為,甲方不是對前一次搶劫自首,而是對后一次搶劫自首。但如果只處罰一個罪,就很難認定自首。再如,B某因犯收買被拐賣婦女罪被逮捕,在羈押期間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前次收買被拐賣婦女的犯罪事實。
如果對乙方的行為實行并罰,那么從邏輯上可以認定,乙方對之前的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已經自首,而對之后的收買被拐賣婦女罪沒有自首。但如果只處罰一個罪,按照現行的司法解釋,將很難認定B的行為成立,屬于自首。顯然,數罪不并罰對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最后,對同種數罪實行并罰有利于我國刑事法律訴訟的進行與特殊教育情況的處理。對同種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實行并罰,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中國法官對每個罪是如何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可以據此考量學生自己企業能否通過接受社會每一個定罪量刑,從而能夠決定公司是否上訴;檢察院工作可以據此判斷每一個量刑問題是否合理公正,從而直接決定行為是否抗訴。
虹口刑事律師發現,上級人民法院也能順利完成處理上訴、抗訴案件。在發現同種數罪中的某一罪行不成立或超過追訴時效,或者對某一經濟犯罪的定性不準、量刑不當的特殊情形下,如果沒有先前的判決按照“一罪一刑”的原則就是實行并罰,改判就很容易,而且能維持生活其中一個正確判決的權威性。從理論意義上說,在執行管理過程中,也可能導致發生對某一活動時間學習之前的犯罪人員實行赦免的情況。顯然,實行并罰有利于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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