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證據包括以下幾類: 物證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調查記錄和現場記錄; 口頭證據包括證人的證詞、當事人的陳述(包括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和專家結論。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今天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證據的動態包括獲取證據的方式和展示證據的形式。
證據取得方式包括證據取得主體和證據形式的差異。不同的證據主體,不同的證據形式,造成證明力的大小和法律效力會有所不同。例如,感興趣的證人證詞和不感興趣的證人證詞,例如,音頻與視頻材料,視頻材料更直觀,更有力的證據。
證據的呈現是指同一案件不同的證據組合和不同的法律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比如很多案件涉及的數據很多,如果只是把卷宗放在法官面前,可能無法證明自己的主張。但如果通過統計列表、對比等方式直觀地展示相關數據,就能形象地說明案件事實。
因此,律師在構建案件事實時,不僅要關注案件證據的靜態形態,還要關注案件證據的動態形態。甚至在很多情況下,證據的動態形式比靜態形式更重要,更能體現一個律師的價值。
法官可以依據訴訟程序和證明規則,讓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之間相互影響進行質證,質證之后發展產生的裁判事實問題就是我們最終的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由證據證明的事實。而由證據證明,是一種人的行為,這一行為有人的主觀因素或者主觀作用,也受制于上文論述到的影響案件事實的四個因素。法律事實帶有主觀色彩,是客觀和主觀共同作用的結果。
美國學者吉爾茲在他的《地方性知識:事實與法律的比較透視》中說到,“法律事實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為造成的,一如人類學家所言,它們是根據證據規則、法庭規則、判例匯編傳統、辯護技巧、法庭雄辯能力以及法律教育等諸如此類的事物而構造出來的,總是社會的產物?!?
客觀事實、案件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的差距是律師事實或證據的工作空間。證據已經“死”了,律師需要讓證據“活”起來。
律師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學生主觀能動性,對證據可以進行分析挑選,裁剪,展示,才能使案件事實問題更加接近客觀存在事實。如果這些證據之間沒有中國經過科學合理的裁剪和組織,則法律事實并不能得到很好地反映客觀事實。
對證據的挑選和裁剪搭配,就像這樣一個裁縫制作一件華麗的衣服,同樣的布料,不同的裁剪組合,會制作出一件完全滿足不同的衣服。而這個設計制作教學過程管理就是律師地發揮自身主觀能動性的過程,是律師服務工作的價值主要體現。對此,韓冰律師的圖表式閱卷法體現得淋漓盡致。
律師對案件事實的裁剪,用兩把尺子,一把是法律制度規定的行為研究范式(具體是指刑法相關規定進行犯罪人員構成一個要件),一把是證據規則。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取得的案件事實主要是通過試卷取得的,此時此刻的事實其實已經被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按照各自不同的標準刪減掉了,《案件事實檔案》就是這樣呈現出來的。這些“案件事實”經過兩個審判程序,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偵查人員的主觀因素相混合。此時,《案件事實檔案》與客觀事實之間的距離已經相對遙遠。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認為,律師必須在詢問被告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存在一定的調查數據取證的基礎上,重新整理“案卷事實”,通過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行為研究范式(具體是指刑法規定網絡犯罪人員構成要件)和證據規則兩把尺子對案件事實證據問題進行企業重新裁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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