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案件“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被告人陳某,男,l977年10月20日生,大專文化,銀行職員。因涉嫌犯強奸罪于2004年ll月12日被逮捕。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犯強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今天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起訴書指控:2004年ll月1日下午13時許,被告人陳某在某酒店××號房間,趁被害人某某(以下簡稱被害人)處于孤立無援、酒后性保護能力較弱之機,不顧被害人的哀求,采用強行剝扯其衣物的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并造成被害人身體多處輕微傷。
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構成強奸罪tj被告人陳某辯稱,被害人自愿與其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認為,指控被告人陳某構成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同為某銀行職員。2004年11月1日中午,陳某與被害人在本單位舉辦的宴請活動結束后,隨其余同事一道進入某酒店××號房間收拾禮品準備離去。被害人也打電話讓男友接送。陳某聞聽被害人男友有事不能即刻前來之后,乘其余同事離去之機,產生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念頭,并不顧被害人的哀求與掙扎,強行剝扯其衣服,與其發生性關系。
當日下午13時36分許,被害人男友與服務員進入××號房間后,陳某逃離了作案現場。被害人男友征得被害人同意后報警,將陳某抓獲。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害人是否有激烈的反抗行為并非構罪的必要條件。
在裁剪過程中律師必須充分考慮的影響企業案件事實的幾個重要因素,特別是對于構建一個有利己方的案件事實,采用恰當的法言法語對客觀事實問題進行研究有利于己方的描述轉換,構建的案件事實我們應當以符合我國法律制度規定的行為范式或者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范式為目標,并以此為教學目標對證據加以裁剪和證明。
雖然在本案中有多位證人證言及辯護人提供的照片、錄像證明陳某與被害人在共同參與的集體活動中,相互之間曾有一些開玩笑及親熱的舉動,但這與是否愿意發生性關系之間并無必然聯系。案發當日,被害人與其他同事一起進入××號房間后隨即電話告知并督促其男友馬上來接,說明其當時并無與陳某發生性關系的意愿。
即使被害人的先行行為使陳某產生了兩廂情愿的誤解,但當其他同事離去、陳某欲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遭到被害人語言拒絕、行為抗拒的情況下,仍不顧被害人的躲避及哀求,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并致性行為成功,主觀上具有強奸的故意,其行為應當認定為違背了婦女意志。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性交是雙方自愿的辯解,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庭審結束后,陳某不服,以沒有對被害人實施暴力,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陳某使用暴力強奸被害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本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經再審,一審法院作出與原審判決相同的事實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再次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上訴稱,本案經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沒有新的證據證明其構成強奸罪;再審判決單方面接受被害人陳述認定其構成強奸罪,依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宣告無罪。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了解到,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陳某與被害人同為某銀行分行職員,分屬不同部門。案發前,兩人在單位組織的幾次出差、旅游等相關活動中有過多次接觸。辯護人提供的書證顯示兩人關系親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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