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限錯配”。一些中介平臺(如“ P2P 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能堅持其作為信息中介機構的地位,也未能堅持其平臺功能,以平臺的名義進行“資金池”,然后在資金池中進行“期限錯配”,相應的資金或拆分,或合并,然后對外借貸或投資活動。在這一過程中,往往由于“期限錯配”或借款對象不當違約、投資項目虧損等原因造成“資本鏈斷裂”的后果。閔行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在這種非法的“截止日期錯配”活動中,相關專業組織偏離了信息中介平臺的基本地位,其行為是“做錯了”在這種情況下,有關各方往往要對非法籌資和金融欺詐罪負刑事責任,在這些機構投資和貸款的客戶往往面臨損失全部金錢的痛苦后果。
龐氏騙局的出現。所謂“龐氏騙局”,其實就是“拆東墻補西墻”,俗稱“借新還舊”。演員經常利用“高回報”作為誘餌來吸引其他人投資,并將后者的相當一部分投資作為承諾的“回報”支付給前者,因此周期繼續,創造出投資利潤“幻覺”,直到基金鏈斷裂。
“龐氏騙局”以意大利投機者查爾斯·龐茲的名字命名。20世紀初移民美國后,他用上述手段誘騙人們投資一個不存在的企業,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如今,“龐氏騙局”經常出現在非法集資犯罪和傳銷中。
互聯網企業金融發展雖然為機構及個人的投融資創造了極大的便利,但也存在不可為了避免地會為我國部分不法分子所利用,通過讓人眼花繚亂的“業務管理創新”以及高額的回報對“龐氏騙局”進行產品包裝、美化,并引誘部分學生缺乏社會投資工作經驗及風險問題意識的投資者上當受騙。
經營食鹽構成非法經營罪將成為歷史。但對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等危害食鹽安全的行為,分不同情況,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故,《標準二》刪除非法經營食鹽的立案追訴標準。
所謂的洗錢,顧名思義,就是洗黑錢。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關于“洗錢犯罪”的規定,此類犯罪的主要手段幾乎都與金融活動有關,包括:為犯罪所得和所得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工具或證券;協助通過轉移或其他結算方式轉移資金;協助將資金匯往國外。因此,將金融活動用于洗錢往往是犯罪分子的“首選”.
為此,中國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預防和遏制洗錢活動及相關犯罪?;ヂ摼W金融的本質還是屬于金融,也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洗錢活動的可能。因此,《指導意見》也就反洗錢事項對從業人員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由此,互聯網企業金融行業從業人員機構發展不僅要杜絕學生參與社會一切問題涉及洗錢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更要避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而掉入為他人洗錢的“陷阱”,同時我們也要通過積極探索建立并落實國家各項反洗錢制度,依法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做好取證和執行審計工作,從而提高防范、杜絕因洗錢事件所引發的刑事法律環境風險。
由于篇幅所限,我只會簡單地向大家介紹上述風險事件,我們可以看到這些事件是相互獨立的,但也存在交叉性,雖然它們不能涵蓋所有涉及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風險,但它們都是典型的,值得我們關注和考慮。接下來,筆者將結合網絡金融刑事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對相關的刑事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作一簡要介紹。
閔行刑事律師認為,跨地區非法集資的刑事案件,可以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由不同地區的公安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別處理。對于我們分別進行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管理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處理涉案財產,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