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刑事辯護律師淺析累犯制度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下面本網刑事律師具體為您闡述這兩種累犯。
一般累犯又稱之為普通累犯,是累犯的最常見情形。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個
第一、主觀上講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有一罪是過失那么不構成累犯。
第二、對于前后兩罪的刑罰力度也有相應的要求,前后兩罪都應當是有期以上的徒刑的刑罰的犯罪。這也就是說,這兩罪都是相對較為嚴重的的犯罪。
第三、時間上,后最發生于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
第四、主體上,犯罪分子因為已經滿18歲的自然人,不滿18歲的不成立累犯,當然單位也不可以構成累犯。
特殊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種,之所以叫特殊累犯,因為存在兩方面的特殊之處。
第一、前后兩罪的犯罪性質特殊,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前后罪只要是恐bu活動罪、黑she會性質犯罪、已經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的,該犯罪分子構成特殊累犯。
第二、前后兩罪不再有5年的時間限制,也沒有刑度條件的限制。這就加大了對上述三種犯罪的打擊力度。
對于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個
第一、應當從重處罰;
第二、不能使用緩刑;
第三、不能適用假釋。
累犯的構成條件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由此可見,累犯的構成必須基于在法定期限內犯有法定的前后兩罪這一犯罪事實,其法定的主觀條件是前后兩罪均為故意犯罪,刑罰條件是前后兩罪應當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時間條件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新罪。累犯構成的主觀條件、刑罰條件和時間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六、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