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出生于1996年,因生活不好而厭世。他在網上約了一個不認識的李一起自殺,李跳水庫自殺了,姚半途反悔??粗钐畮?,姚沒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和你一起梳理這個案例。
姚某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也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裁定,維持原判。姚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姚某和受害人李某(男,死年24歲)在案發前從未相識,兩人因生活、心理壓力等原因厭世,意圖自殺。
2020年4月2日,姚與李通過互聯網相遇,并在廣州白云區六片山水庫自殺。4月3日,根據事先約定,李從東莞乘出租車前往白云區會見姚。
4月4日中午,他們一起在五金店買了一根繩子,去了六片山,但此時姚已經放棄了自殺的想法,李仍然決定自殺。4月4日20時許,在李的請求下,姚幫助李用繩子捆綁身體和石頭,然后離開,李跳進水庫里自殺。
姚明知道李自殺后,沒有采取任何幫助和救援措施,也沒有通知他人。4月10日,公安民警在姚剛入職的公司宿舍逮捕了他。經鑒定,李可排除機械損傷死亡,符合溺水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
姚某幫助他人自殺,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姚某犯罪后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姚某知道自己的第一次行為會導致受害人李某的死亡風險,但李某自殺后沒有采取任何積極的補救措施,酌情從重處罰。
為此,姚某在一審中被判刑7年,姚某認為刑罰過重,上訴請求輕判。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死者李確實有自殺的想法和行為,雖然姚沒有強迫,教唆,誘使李自殺,但姚參與并協助李自 殺,讓死亡結果,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定罪正確,適當量刑,審判程序合法。
2021年3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姚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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