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犯罪的存在不利于保護年輕女孩,并呼吁廢除犯罪?!缎苑缸镆庖姟肥琼憫姷暮粲醢l布的,不是為了解決刑法適用方面的具體問題。這一結論基于以下原因:首先,從刑法的適用來看,對14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性虐待可以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且處罰不輕。楊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具體問題。
因此,“性侵犯意見”要么是對刑法規定的重復,要么是一些常識性的規定,沒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釋。例如,性侵犯意見第21條規定: “對年輕女孩負有特殊責任并與年輕女孩發生性關系的人應因強奸而受到懲罰、“任何人對年滿14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責任,并利用其優越地位或受害者被孤立和無助的情況,強迫未成年受害者屈服并與其發生性關系,將被判定犯有強奸罪并受到懲罰?!?
即使司法人員適用法律的能力較低,也不會因此類行為被判無罪或認定為其他犯罪。因為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有特殊職責的人,利用其支配地位或受害者處于孤立和無助的狀況,強迫成年婦女屈服并與其發生性關系,也可判處強奸罪。
例如,《性侵犯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 “引誘、幫助他人強奸少女、猥褻兒童的,作為強奸罪、兒童性虐待罪的共犯處罰?!?、這一規定也是常識性內容,很難想象較低級別的司法人員對這類共犯的認定會有偏見。這些常識性的規則顯然是公眾可以看到的。
其次,司法解釋從媒體和公眾常用的“性侵兒童”、“性侵幼女”、“性侵未成年人”等表述中選取最后一種表述,而不是使用相對正式的法律用語。誠然,也許讀者都明白“性侵未成年人”指的是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
但這種表述既不是刑法專業術語,也不符合漢語語法。按照這種表述模式,對未成年人實施財產侵害時,應當表述為 "對未成年人的財產侵害 ";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罪應表述為 "侵犯未成年人自由 ";侵犯未成年人生命罪需要表述為“生命侵犯未成年人”。
不可否認,司法解釋使用 "性侵未成年人 "這種明顯不當的表述,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訴求(讓人民群眾知道他們對 "性侵兒童 "的關注已經得到國家機關的高度重視,而不一定是為了妥善解決刑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
最后,“性侵害意見”中具有經濟實質研究意義(但不存在一定妥當)的規定,也是企業為了能夠順應中國民眾在沒有進行正確認識理解我國刑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得出的結論。例如,“性侵害意見”第20條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不斷發生性關系的;知道一個或者我們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環境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這一制度規定旨在限制嫖宿幼女罪的適用范圍,之所以如此,就是他們為了得到滿足民眾對于基于國家對此罪的誤解而提出的廢除此罪的要求。
法律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司法解釋必然要體現人民的意志。但是,輿論是否真實,是否在了解真相的基礎上形成,輿論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輿論是否與合法法律沖突,司法解釋如何反映輿論?所有這些問題都需要謹慎處理。從立法的角度,筆者也同意廢除嫖宿罪。然而,在現行刑法中,性侵犯意見對輿論的遵從只是表面現象。
首先,“性侵犯意見”的提出是基于對賣淫罪與通奸罪關系認識上的誤區。也就是說,要么將與18歲以下少女發生性關系的犯罪視為對立關系,要么將與18歲以下少女發生性關系的犯罪視為與18歲以下少女發生性關系的犯罪的特殊規定(特殊關系) ,并主張嚴格適用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根據這一觀點,嫖宿情況惡劣的少女、嫖宿一個以上少女、在公共場所嫖宿少女、在公共場所嫖宿少女、輪流嫖宿同一少女、嫖宿少女造成嚴重傷害、死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只能視為嫖宿少女犯罪。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立即廢除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的罪行。
但是,把嫖宿幼女和強奸幼女理解為對立或特殊關系,只是一種解釋路徑;而且這種解釋路徑導致了罪刑不相容等諸多問題。正確的刑罰裁量畢竟是整個競合理論的目的。
楊浦刑事律師認為,當一種罪數(競合)理論導致刑罰裁量不當時,就要否定這種理論,選擇另一種解釋路徑。換句話說,可以也應該認為嫖宿幼女罪與強奸幼女罪不是對立的、特殊的關系,而是想象中的競合關系。根據刑法一般理論,法條競合時存在一個法益侵害事實,想象競合時存在幾個法益侵害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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