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言之,“性侵害意見”雖然以順應和需求滿足民意為研究目的,但解釋分析結論卻不具有一定能夠真正需要符合中國民意,而且偏離了司法進行解釋的本質。解釋者應當可以充分了解認識到,民眾的網上言論,未必就是網絡民意。況且,“沒有選擇哪一個明智的民主主義人士會說,大多數人總是一個正確的。如果49%的人來說可能會錯,那51%的人也會錯”。楊浦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具體問題。
法律的正義性與安定性必須不斷得到有效維護,司法解釋企業不能只是為了更好滿足民意而制造惡法。日本法官三宅正太郎在就任法務省副大臣時給后輩法官留下的警言值得學習我們應該重視:“法的解釋莫過于被社會公眾輿論壓倒時危險,對法的捍衛國家也沒有比此時更為明顯重要?!?
近年來,司法解釋的一些內容不是為了處理刑法難以適用的現象,而是為了在刑事政策中發揮作用。也就是說,有些案件的處理可能不需要解釋,司法解釋主要是為了吸引下級司法機關的注意,并通過媒體進行宣傳。一般預防的作用是警告公眾不要犯下犯罪行為。這方面的司法解釋一般分為三類情況:
一是下級司法機關能夠正確識別特定類型的犯罪,但頒布司法解釋,強調對特定類型犯罪的懲罰,充分發揮刑法的一般預防作用。
例如,“兩高”2013年9月18日頒布的《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提供虛假恐怖活動信息管理刑事犯罪案件可以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恐怖組織信息系統解釋”)雖然我國進一步發展明確了“嚴重擾亂中國社會經濟秩序”的標準,但是,在此之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事實上企業已經成為能夠通過合理選擇適用刑法認定本罪。
不僅具有如此,最高國家人民檢察院已于2013年5月27日公布了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衛學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三個指導性教學案例。在此研究意義上說,“恐怖信息技術解釋”沒有得到多大的必要性。頒布這一司法解釋,旨在強調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懲治,以及學生充分利用發揮刑法一般風險預防的作用。
第二類情形是,原本我們應當依照我國刑法認定為犯罪(不存在任何一個法律意識障礙),但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工作可能因為沒有認定為犯罪,為了使下級司法機關通過正確認定犯罪和告誡一般國民不要實施該行為而頒布相關司法解釋。
例如,2013年9月6日,“兩高”發布了《關于利用信息網絡處理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絡犯罪解釋》)。對這種“網絡犯罪”的前四種解釋是為了利用網絡進行誹謗行為。網絡實施的誹謗行為,由于其明目張膽的性質,使大多數人都知道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應視為嚴重情節,以誹謗為個案。然而,由于種種原因,一些網絡實施誹謗行為,并沒有受到刑事起訴?!熬W絡犯罪解釋”既是為了引起下級司法機關的重視,也是為了告誡廣大公民不要利用網絡誹謗他人。
第三類是將某些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以防止其發生。
比如《網絡犯罪解釋》第五條規定,在互聯網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這是對正義的犯罪化。與第二種情況不同,刑法對這種行為的定罪處罰存在障礙。
以上幾類情形雖然與刑法的具體實際應用發展密切相關,但司法解釋的主要學習目的不是自己解決我國刑法的具體分析應用技術問題,而是企業為了學生一般可以預防。其實,網絡經濟犯罪面臨諸多沒有得到解決的問題。
在司法工作實踐中,對于盜賣他人QQ號的行為,有認定為盜竊罪的,有認定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也有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管理信息服務系統實現數據罪的,還有不定罪的。再如,對于盜竊游戲幣等虛擬財產的行為,以及利用網絡教育游戲外掛行為,是否應當定罪以及他們如何定罪。
楊浦刑事律師發現,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的做法并不統一。但是,對于這些方法主要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司法解釋并沒有急于提供有效處理設計方案。這反過來說明,司法解釋的一個非常重要教學目的是要在預防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方面充分發揮具有重要因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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