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中,有時候會有這樣一幕,你互相吵架,對方打了你一拳,惱羞成怒的你立刻一拳把對方打回。警方來處理的時候要把你帶走,此時,相信有許多人會理直氣壯的說:“是別人先打我,我還手,不是正當防衛嗎?
案件情況
2017年11月2日晚上,小王和朋友小張在開發區一家賓館吃飯喝酒,兩人喝了點酒,開始以誰更有錢,生意越做越大,結果兩人發生爭執。小王先把一瓶酒摔在地上,小張見狀把小王臉上一擊,小王見對方先動手也還手與小張打了起來,但由于小張喝了一口酒,小張覺得小張臉一拳打到了小王臉上,小王看見小王臉上又一口氣,還把小張打了一口氣。警察趕到后立即將小張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小王也被叫到派出所進行盤問。面對民警,小王理直氣壯地說,是對方先動手打他才還手,他是正當防衛,不應該抓他。經過法醫鑒定,小張受傷已構成輕傷,小王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張還涉嫌毆打他人,將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上海資深刑事律師分析
人生中,常有這樣一種情景,對方扇了你一耳光,你立刻給對方一拳還回去,警察過來后,許多人便理的說:“是他先動手打我,我還手屬于正當防衛!”
假如被對方毆打,可選擇報警.躲開,但若還手打對方,造成事態擴大,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制止不法侵害,維護合法權益,是正當防衛的實質。和別人先動手打你的時候,你還手,通常被認定為打架行為,斗毆雙方積極地追求對方的非法傷害結果,因此根本沒有正當防衛的意圖,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就現行司法判例而言,被打后還手致對方傷亡的判例較少,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判例較少,所謂實施“正當防衛”行為的當事人多是故意致傷、故意殺人。防衛過當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是對公民進行反犯罪斗爭的一項重要手段。是時候出手的時候該出手,但切記不能亂出手.出重手,要結合實際情況做出正確判斷,否則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免遭持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施暴者造成損害的,應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應滿足五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應當為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當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時;
三、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為不法侵害人;
四、正當防衛不得超過一定限度;
五、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中造成損害的行為。
特殊防御
《刑法典》第20條第3款規定:"對從事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按照該條款,特別防御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一,在客觀上存在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特殊防衛權行使的先決條件;
二,是在發生嚴重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機條件;
三,防衛行為只能針對不法行為人本身進行,而其作為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對象條件。
如果防衛人由于防衛行為至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后果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即使造成重大損害,仍然是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受法律保護,不承擔刑事責任。
其主要原因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害個人安全的暴力罪行,對于社會和公民的危害十分嚴重,而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很大,新刑法中明確規定,它有助于鼓勵公民與那些極端罪犯進行斗爭,使廣大公民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以上案件中,小王的行為顯然不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對方毆打的行為并不是明顯的暴力行為,并沒有嚴重威脅到生命安全。它主觀上并沒有阻止對方。他自己先挑起摔酒瓶,對事件發生也有過錯。兩者的行為應屬相互打架的范疇。由此,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互斗,是指雙方或多方主觀上都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都有對對方的不法侵害。雙方都有對對方進行加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相互斗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的行為。
正當防衛的錯誤認識
尤其要注意的是,以下9種行為大致上不屬于正當防衛:
1.斗毆中,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犯下的暴力行為。二人或多人斗毆,一方先動手,一方先動手,另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2.對假定的不法侵害采取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違法侵權行為必須真實地存在于客觀存在,并非主觀想象或猜測。
3.對還沒有開始不法侵害的肇事者實施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
4.對已實行或已犯有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者本身并不構成犯罪,而是對與此無關的第三者而言。
6.違法者受到遏制,或者已經喪失了繼續侵害能力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御性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也就是為了侵犯對方,故意挑逗別人去攻擊自己,再利用正當防衛的借口來傷害對方。
8.所謂"正當防衛"的合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施所謂的“正當防衛”。對于應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9.一開始是正當防衛,但隨后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顯然超出了必要限度。這種行為,法律稱之為“防衛過當”,并不屬于防衛范圍(出現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情形除外)。上海資深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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