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產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產的行為。盜竊只能由故意構成。盜竊的確立要求行為人認識到他們盜竊的是他人占有的財產。誤以為是自己占有的,全部財產收回的,不成立盜竊罪。但是,只要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就不能簡單地認為是盜竊。
案例詳情
2021年2月25日22時許,萬某、余某因經濟困難,商議盜竊護欄底座出售資金。后來,他們開著三輪摩托車來到南昌縣一個住宅區的東門,把路中間的九個護欄底座搬到三輪摩托車上。隨后,他們騎著三輪摩托車右轉到一個大路口,偷走了路中間的一個護欄防撞端和一個護欄底座。余某將被盜護欄底座藏在家中,然后將贓物賣給過路收集廢物的人,贓款與萬某平分。根據南昌縣價格認證中心的認定,被盜護欄底座的市場價格為每人365元,護欄防撞端的市場價格為276元,被盜物品總價值3926元。2021年3月3日,萬某、余某被公安機關逮捕。
此外,2014年9月4日,萬因搶劫被判處三年零八個月有期徒刑,罰款3000元;2005年10月26日,2018年6月13日,2020年5月25日被判處三次有期徒刑。
2009年7月15日,余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8年1月31日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6萬元。
萬某,余某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上海資深刑事律師回答:
萬某、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兩人如實供述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依法從輕從寬處罰。
兩人均為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法規:
第26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一十條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騙取出口退稅、扣除稅款的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盜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內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和十八歲以下人員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由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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