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幾天, 在養犬過程中遛狗不牽繩等不文明行為。公眾不斷地討論?!∮捎陴B犬人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措施不力。引起了矛盾糾紛,不但影響到社會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受到威脅。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在西鄉塘區法院分別對“遛狗不牽繩”案作出判決,并對其“遛狗”行為作出判決。
勸導狗拉繩反被打傷
1月22日晚,余某在小區門口散步,同住一個小區的王某遛狗時沒牽狗繩,余某被突然竄出的狗嚇了一跳,隨后便上前制止,應牽著狗一起去,并引發肢體沖突。旁觀者將二人分開后,余某立刻報警。經事故調查,公安機關給予王某行政拘留7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后來,余某出現耳鳴、耳鳴、心率不齊等癥狀,便自行前往醫院治療,并住院1天,出院后再回醫院復查,共支出醫療費1137.95元。余某因個人利益受損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賠償王某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共計1497.95元。南寧中院審理后認為,王某侵犯了余某的人身權益,應依法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對余某造成的各種損失應予以賠償。法庭一審判決支持余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支付了余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共計1497.95元。
狗狗沖上馬路引起了車禍
3月18日下午,蔣某和往常一樣下班回家,駕車駛往南寧市西鄉塘區江北大街,途中,一條狗突然從對面車道上竄出,與蔣某的電動車相撞,導致其倒下,電動車撞倒在地。蔣某在醫院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左膝積水,住院一周,總共花了手術費用將近13,000元,治療費將近13,000元。蔣某隨后需要使用外固定支架,為期8周,為期3個月。
經過路人報警,交警將狗的飼養者葉某抓獲,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發時沒有對狗栓系牽引繩,造成交通事故,沒有責任。但是葉某并沒有向蔣某支付任何費用,也沒有向蔣某道歉。無可奈何,蔣某只能訴諸法院,要求蔣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在西鄉塘區法院審理后,葉某認為,由于沒有將狗栓系牽引,導致狗竄到馬路上,與蔣某發生碰撞,交警認定蔣某無責任。法庭依法裁定賠償蔣某醫療費用10683.17元、誤工費26927元、護理費1307.6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說法
遛狗不只是法律規定,更應該成為社會的共識。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于今年5月1日生效,其中明確要求攜帶犬只外出時,要按照規定佩戴犬牌,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在人群中傳播疾病。散步要牽繩,遛狗要拉繩,文明養犬不僅是法規層面上的一項基本標準,更要成為每一個人特別是養犬人士的生活常識和全社會的文明素養。
依據《民法典》第1246條,如果違反管理規定,不采取安全措施,使他人受到傷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外出時應系好繩索,不讓狗狗亂跑,以免在公共場合如馬路上亂跑。文明禮貌養狗,既是保護他人,又是保護愛犬。牽繩遛狗,牽著“安全繩”,也是“責任繩”。上海知名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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