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上海二中院于九月二十九日就上海金沙江路特大交通事故致人陳立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開宣判。法庭認定,陳立偉交通肇事罪后逃逸,在逃逸過程中造成極為嚴重的后果,嚴重危害公眾安全,一審判處陳立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報道,2019年10月底,陳立偉駕駛一輛登記在兒媳名下的日產汽車在當天9點21分與一輛電動汽車發生碰撞,但是陳立偉并沒有下車,而是迅速逃離。在市區公路上,陳立偉以121公里時速沖過路口,撞上了受害人金某的汽車,撞倒了騎自行車的路人任某,但陳立偉并沒有繼續加速,而是以時速161km/h的速度沖過路口,撞上了受害人金某的汽車,撞倒了騎車的行人任某,但陳立偉并未停車,而是繼續加速行駛。導致5人死亡7人受傷,并造成大量財產損失。
上海著名刑事律師分析案例?
依據我國刑法,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造成嚴重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其它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擲危險物質等。
原來陳立偉是一起極為輕微的交通事故,他只對財產侵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他逃逸后加速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使交通事故的性質發生了質變。如陳立農違反規定,有可能明知故犯,超速行駛,而對自己的違規行為則可能發生重大事故,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預見并因疏忽,未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可以避免輕信,以致產生嚴重后果,因此,只有交通肇事罪才會負責任,因為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相對的刑事責任也會比較輕。
而陳立農多次沖過路口,沖撞行人,車輛造成重大傷亡,可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對這種犯罪的處罰要比交通肇事罪重得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已經達到死刑。
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標準,陳立農應將其行為認定為故意犯罪,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同時也是對被害者家屬的合理交代。
玩忽職守罪適用法律時效應如何理 | 形跡可疑被盤查時如實供述了是否 |
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是否構 | 盜伐林木罪如何舉證辯護?上海著 |
上海著名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盜伐林 | 刑事案件中如何認定口供認定與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