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搜集整理出的20個典型案例中,明確有刑訊逼供行為的有15例之多。根據日本研究機構冤案和死刑研究所的統計,自1991年至2000年間超過99%的刑事案件為有罪判決。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在日本,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將他們送入被稱為“替代監獄”的拘留所中,在那里進行審問。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法定最長期限是23天,其律師在此期間不得在場。據說,這是為了避免律師“破壞警方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互信關系”。
與此同時,法庭裁決的主要依據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認罪口供,而不是其他更有說服力的證據。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日本警方在審訊過程中的“逼供”之風。逼供的結果就是很多無辜者作出了有罪供述。據彭博資訊報道,警方刑訊逼供的方式包括毆打、恐嚇、剝奪睡眠、提審疑犯從清晨直至深夜、使犯罪嫌疑人始終保持一個固定姿勢站著或坐著等等。
一、警方采取各種手段偽造證據,強迫認罪
此種情形往往與刑訊逼供相關聯,當無辜地被訊問人被迫認“罪”后,由于其并非真兇,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往往還不如警方掌握得多,而警方為了其供詞能夠顯得更“真實”,便會引導其作出有利于定罪的供述。典型的案例是2002年發生的柳原強奸案:2002年柳原因強奸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后于2007年被平反昭雪,原因是真兇被找到。
在該案中,警方捏造了多個證據,包括關于女受害人房間的素描以及一把在被告家中發現的刀子。后者被警方認為是威脅受害人的那把,但該刀與受害人的描述并不一致。至于警方提供的根據犯罪嫌疑人對受害人房間的描述而形成的素描圖,后證實是一個偵查人員按著嫌疑人的手強迫畫出來的。
二、法官審判案件時往往受到各方面的壓力
1966年,袴田巖雄因涉嫌一起滅門案被警方逮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熊本則道發現在偵查階段警方存在刑訊逼供,他反對判處袴田有罪,但他是三個審判官中唯一持此觀點的人,最終袴田被判有罪。而作為主審判官,熊本則道不得不簽署袴田的死刑判決書。1980年11月19日,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了袴田的上訴,12月12日,袴田被判處死刑。目前,日本法院對此案已啟動了再審程序。
曾經的主審法官熊本則道說,日本法官過去依賴認罪口供的做法導致了這起冤案,而媒體也負有重大責任。在日本,民眾和媒體都對司法系統懷有相當高的信任度。一旦警方逮捕了某個犯罪嫌疑人,那么多數民眾和媒體就會認為,此人肯定有罪,應該盡快認罪伏法,這在無形中給審理案件的法官帶來了壓力。袴田巖雄的案件也是如此。
三、日本為防止錯案進行的一系列改革
一系列刑事錯案將日本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潛在問題暴露在聚光燈下,為此,日本刑事司法界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其改革主要在偵查、公訴、審判三個環節展開。
四、偵查程序的改革
審訊可視化,提升審訊透明度。2008年初,日本警察廳發布了“審訊適當化指導方針”,一直被視為“刑事領域的圣地”,絕不容旁人介入的審訊室不得不開始接受監督。方針的主要內容是:“為了防止警察在審訊過程中以粗暴言語或暴力行為實行逼供或誘供,日本將在全國10966個審訊室安裝單向可視觀察鏡,由新設立的審訊監督部門的人員在審訊室外監督審訊過程。
監督人員的職責是,禁止警察在審訊過程中接觸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對嫌疑人作出明顯損害其尊嚴的言行和向嫌疑人進行不當許諾或交易等7項行為,以避免因刑訊逼供、誘供導致冤、錯案發生?!薄獋刹殡A段的公費辯護制度。
日本在司法改革中就偵查階段的刑事辯護作了較為明確和現實的規定。包括:向偵查階段的刑事辯護投入大量的國家資金;保證律師在各階段的介入權,實現刑事辯護的一貫性和連接性;設立公共刑事辯護機關,保證犯罪嫌疑人能夠獲得刑事辯護的權利。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公共刑事辯護機關直接對國民負責,有責任在全國范圍內向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提供充分的和有效的刑事辯護,也有責任在少年案件中保證能有充足的律師作為“陪伴人”(相當于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參與審判活動;為了履行上述義務,“公共刑事辯護機關”可以配置專職的律師,也可以與律師個人或作為法人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有關刑事辯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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