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認罪認罰制度已經給了被告人從寬的處罰,在此重大利好之下被告人竟然還要上訴,是否應當反思這項制度在運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不可否認,確實會有部分被告人存有僥幸投機的心理,但這也不能抹去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適用過程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認罪認罰案件中大量的輕刑冤假錯案正在不斷累積,只是因為被告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而只能將這種內心的不服埋藏起來,有苦難說。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ㄒ唬┺k案人員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解釋欠缺
在閱卷過程中可以發現,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在第一次訊問的時候會順便簽署一份《認罪認罰權利義務告知書》,這是一種格式文件,大概率就是混合在一大批需要犯罪嫌疑人簽署的文書中,并沒有進一步解釋。此外,翻閱訊問筆錄可以發現,偵查人員一般都是直接訊問:“關于你涉嫌XX罪,你認罪嗎?”除此之外,既沒有相應的證據,也沒有相應的事實說明。犯罪嫌疑人一般會回答“我的做法可能有違規,但我不認為我是犯罪”或者“如果你們認為我有罪的話,我認罪”。
可以發現,認罪認罰案件的訊問過程,涉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釋明,是極為形式的,甚至是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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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雖然《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階段享有的權利以及提供法律幫助的具體內容,但是一方面法律并沒有賦予值班律師以辯護人的訴訟地位,其享有的權利遠不如辯護人;另一方面,從現實來看,由于時間精力、業務能力、經費保障等原因,值班律師很難達到有效辯護的要求。
關于值班律師相關在認罪認罰中的權利設置,更多的是向被告人釋明認罪認罰制度,充當的是一個見證者的角色,而非是實現有效辯護。甚至有些值班律師為了省事,在還未全面了解案情的時候,就臨陣倒戈勸解被告人盡快認罪認罰。無論是從權利設置還是現實情況,值班律師之于認罪認罰被告人都不可能實現充分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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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審判實踐中,法官對自愿性的審查往往是通過“閱卷+訊問”的方式進行。在庭前閱卷的時候,承辦法官會在檢察機關提交的案卷材料中發現一份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庭審中會形式性訊問被告人是否確實認罪認罰,是否自愿,如果得到肯定回復,在法庭調查階段和法庭辯論環節,一旦被告人的供述出現辯解,法官都會“友好”地提示被告人“你已經選擇了認罪認罰,要注意你的供述隨時會影響本庭對你之前認罪認罰的評判”。
在這個過程中可以發現,法院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的流程本就是形式性的,基本默認認罪認罰的真實性,甚至在庭審過程中也限制被告人進行辯解。在“如實供述”義務加劇辦案人員“口供中心主義”觀念、審判程序具有極強封閉性以及司法審查機制缺失的訴訟背景下,如果被告人是在非法取供方法的壓迫下違背意愿認罪認罰,那么法院僅以上述做法來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是遠遠不夠的,不可避免會有裁判錯誤的隱患。
?。ㄋ模彶槠鹪V階段犯罪嫌疑人以及辯護律師往往處于被動接受的弱勢一方
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以及辯護律師對檢察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有幾種情況:第一種是完全不認可,認為自己是冤枉的;第二種是部分事實認可,部分不認可;第三種是全部事實認可;第四種是認可事實,不認可罪名。第五種是認可事實及罪名,但不認可量刑。
可見,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及罪名全部認可,從統計上看也是小概率事件,只有五分之一的概率。
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的辯解往往被檢察機關理解為對案件事實的不認可,即不認罪。而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很可能是符合案件客觀事實的。此時,根本沒有第三方對犯罪嫌疑人及檢察機關雙方的觀點進行裁決。檢察機關又以量刑較輕為誘餌,誘使犯罪嫌疑人認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部分內容。由此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認為自己一直處于被冤枉的狀態,是被迫認罪認罰的,其內心對案件事實以及量刑結果都不服的狀態。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由于缺乏第三方中立裁決,所謂的“協商”在實踐中演變成了犯罪嫌疑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絕的“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及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包括量刑意見處于要么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要么常常被威脅如果不接受,到了法院就要加重量刑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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