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因與將某合伙經營鐵礦石而提起訴訟,并將董某列為共同被告。董某和將某有過兩次關系,涉及的合伙經營發生在第二次期間,然后離婚。他們經常在中爭吵。再婚后,他們的關系沒有好轉,他們仍然在爭吵。將某常年在外做生意,孩子和家庭生活主要由董某承擔。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作為公務員,董某沒有參與經營,也沒有分享由此帶來的利益。陳某未履行舉證責任,涉案債務不構成共同債務。因此,判決將某支付陳某出售設備款、合同費等643600元,違約金540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陳某拒絕接受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債務發生在董某與將某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應當按照共同債務處理。董某未能證明自己是個人債務,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二審判決后,董某申請再審,案件由六安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院判決:
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后認為,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在關系存續期間推定共同債務?!秱鶆辗ā返谒氖粭l規定,共同債務應當由共同生活承擔。對司法解釋的理解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身意圖。共同生活是共同債務的本質屬性。關系的生存期只是一種簡單的外部判斷形式,不能獨特。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多次分分合合,這與的正常狀態不同。孩子中考后第二天辦理離婚手續,說明矛盾由來已久,長期存在嚴重問題,也說明雙方確實難以繼續。兩個人在經濟和生活各自負擔,在經濟能力和關系矛盾方面有一定的原因和基礎。雙方缺乏正常應有的相互支持和依賴,缺乏共同經營家庭生活的意向和努力。因此,涉案債務不具備共同生活的特點,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原二審認定有錯誤,原一審以董某為公務員不參與經營為由予以否,也存在不當。綜上所述,二審判決被撤銷,維持一審判決。在共同債務的認定中,生存期和共同生活是兩個重要標準,其中共同生活是實質性因素,是本質屬性。在審判過程中,要盡可能查明生活狀況,平等重視和保護債權人和借款人配偶的利益,不能因涉及的非直接糾紛而忽視,也不能簡單地推定舉證責任。
法理解析:
1.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分析。與本案直接相關的規定是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一直是審判的重點和難點。本著對法律的理解首先要回歸法律的原則,堅持對司法解釋的理解要符合,遵循法律規定的自身意圖。通過回顧法第四十一條,分析認定共同生活應該是共同債務的本質屬性和實質要素。同時,結合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個人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應承擔連帶責任,進一步反向論證,強調共同生活的本質?;诖?,共同生活應該是共同債務認定的實質性要素,而存續期只是一種簡單的外部判斷形式,不能簡化為唯一的標準。
2.狀況審查的事實和證據分析。涉及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往往很難查明。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陳述、證人的證言等言語證據更容易形成和關鍵,需要注意證據的綜合考慮,檢驗證據之間的協調性。對于缺乏書證等真實證據,不能簡單地以舉證責任推斷案件事實。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的陳述和親友證人的證言進行隔離詢問,并進行詳細檢查。同時,考慮到親友密切參與協調家庭矛盾的客觀合理性,在案件、證據和事實協調的基礎上,對這些言語證據進行謹慎、全面的識別和選擇,最終得出安全的事實認定結論。一般來說,案件中的法律真實性應以追求客觀真實為主題。在共同債務的認定中,應盡最大努力使案件事實與客觀真相一致。
3.關于債權人和借款人配偶之間的利益平衡。共同債務以借款人為介質連接債權人和借款人配偶。共同債務的認定本質上是對兩者權益的權衡和取舍,有時更難決定。在司法審判中,我們需要考慮各方的利益。法對共同債務的規定,多角度、多層次,每一項規定都發揮著獨特的作用,需要充分把握,才能公正。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在社會中的獨立性增強,中的身份依賴關系相對減弱,配偶的獨立人格和生活的實際情況也需要關注。在審判過程中,法律適用或事實發現必須充分論證,合理,不得因非直接糾紛而放松或忽視。 上海浦東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