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1月24日,陳某騎著電瓶車到浙江省桐鄉市一家超市購物,在穿過廣場時緊跟在前面黑色轎車后面進機動車道上,陳某被電動升降桿砸傷頭部,隨后處于半昏迷狀態。
后來,陳某將廣場物業公司和超市告 法庭,認為物業公司在安裝和使用電動升降桿上存在缺陷,管理不當。而且,作為通向超級市場的唯一入口,超級市場也沒有盡到提醒義務。因此,雙方應共同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等共計4619.83元。
法院裁定
桐鄉法院審理認為,從現場的照片和錄像上看,入口明確劃分為機動車入口和非機動車入口,設置明顯,易于識別。前提下,原告人沒有從非機動車入口進入,而是選擇跟著前車從機動車入口進入,作為行為能力健全的成年人,應對跟車的危險性有預見性,并避免與前車相碰撞,造成受傷的原因。
與此同時,通過視頻可以看到,電動升降桿在車進入合理的時間內著陸,沒有發現設備故障或不適當的操作,因此原告主張被告物業公司在安裝和使用升降桿時存在缺陷,管理不善,無事實依據。由于沒有提供證據,被告物業公司沒有履行其其他安全保障義務,原告有過錯。
總之,原告的受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公司對原告的受傷沒有過錯或過失,也沒有履行有關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因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在判決之后,雙方都沒有上訴,現在判決已經生效。
上海刑事律師點評
本案中,事發地點對機動車輛入口及非機動車入口設置明顯,只要符合規定,就不存在原告聲稱被砸到的安全隱患,且該事件也非被告超市管理區域。因陳某受傷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兩被告公司對原告受傷無過錯或過失,也不存在未履行有關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
盡管陳某受傷值得同情,但法院對責任的判斷應嚴格局限于法律框架之內,這不僅是法律應有的價值體現,也是體現司法公正的必然選擇,也是法院通過裁判結果樹立社會行為規則的必然 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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