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20年7月27日凌晨2時30分左右,宋、鐘、楊、郭等人從酒吧喝完酒出來。宋等人騎著三輛電動車從商業街門口駛出,向橋方向行駛。在走出某商業街門口的過程中,上級應安排在該商業街門口巡邏盤查的巡邏區巡邏隊員邱、肖、李穿著便衣,看著宋等人離開。宋看到邱看著自己,心里不高興。此外,他喝醉了,所以他在路邊停下車,赤裸上身,穿著黑色短褲,直接拿著白色夾克問邱看什么,混在哪里。
邱等人看到這種情況勸宋不要鬧事。這時,身穿白邊黑短褲的鐘、身穿黑色短褲的楊、身穿黑色夾克、白色褲子的郭先后上前。鐘某上前后二話沒說,率先用手推了一把邱某,邱某伸手制止,但又被鐘某推了一把,邱某立刻開始想制服離他最近的宋某,但還沒有制服,就立刻被鐘某、宋某、楊某、郭某等拳頭打了。
在邱某的同事肖某旁邊,李某看到這種情況上前幫忙,又被楊某、郭某毆打后,又被兩人制約,無法上前幫忙。接下來的幾分鐘,宋某、鐘某不停地追邱某,將邱某按在地上,用拳頭打,用腳踢,邱某起床后仍被兩人追打。之后,肖某、邱某口頭告訴對方自己是巡邏隊,讓對方停下來,鐘某等人聽了話后不再動手,宋某仍追邱某段打,后來被楊某等人拉離現場。邱某被宋某等人打到臉腫脹,經歷傷害,結果為輕傷,李某面部、手臂腫脹、經歷傷害,結果為輕傷。2020年7月27日下午,宋某、楊某、郭某四人被警方抓獲。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楊是從犯,有自首立功的情節,從輕處理,判處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上海刑事律師分析
主要分析了楊的自首和立功情節。
1.對楊某自首情節的分析
犯罪后自動自首,如實自首的,為自首(也稱為一般自首)。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認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犯罪,與司法機關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的犯罪屬于不同犯罪的,以自首理論(也稱特別自首或者準自首)。
自動自首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如實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自首后,如實自首的主要犯罪事實。
在這種情況下,事件發生后,警察來到楊家,因為楊不在家,警察讓楊的母親打電話給楊,楊的母親告訴楊有警察在家里找他了解情況,讓楊回家,楊知道是因為第一天打架,警察來他家找他,告訴和他在一起的同事郭回去調查,坐郭的摩托車帶郭回家,屬于自動案件,雖然回家后,被警方逮捕,但不影響自動案件的識別,仍有自動案件的熱情和主動性,楊到達案件后可以如實承認其主要犯罪事實,應確定楊有自首情節。
2.對楊某立功情節的分析
犯罪分子到達案件后,揭露他人的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犯罪,經核實,提供重要線索,防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視為立功表現。
在這種情況下,楊接到母親的電話后,知道警察已經在家里找到了他,他仍然選擇回去,讓犯罪分子郭陪同調查,郭回到楊社區,沒有上樓,警察問楊是否有人回來,楊告訴警察郭和楊回來,郭也參與了戰斗,現在也在社區,然后楊帶警察找到郭,楊和郭被帶到案件處理機構接受訊問,楊協助逮捕郭屬于協助逮捕犯罪分子,應確定楊有立功的情節。
然而,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辯護人發現公安機關發布的楊等人逮捕材料只是在楊居住的社區逮捕了楊和郭,但楊和郭沒有詳細說明,可能影響楊投降和立功情節,根據刑事訴訟法,調查機關必須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可以確認嫌疑人、被告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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