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與賣淫女發生第四次性關系是強奸嗎?上海刑事律師帶你一起看看這個案例。
案件介紹
王(男,28歲,未婚)是一家電視臺的記者,通過公開暗訪,以報道為威脅,月收入相當豐厚。王還沒有結婚,只是因為他喜歡嫖娼。當然,如果他特別喜歡賣淫的女人,就不能過夜了。王最近遇到了朱(女,25歲),她被稱為大三學生。
通過300元的快餐性交易,王認為朱很好,兩人同意周末包夜,價格2000元,同意性關系的次數不限。是晚上,王和朱發生了三次性關系,朱很累,正要睡覺。王堅持說,既然你包夜,你應該配合我發生性關系,不管朱的反抗,強迫與朱發生第四次性關系。朱真的被王折磨得無法忍受,所以他報警告王強奸了自己。
王拿出自己和朱的聊天記錄,憤怒地說:我不是強奸,我只是嫖娼,不要欺負我不懂法律。
本案是作者根據真實案例稍加改編的。我們假設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了,根據定案的證據確實充分。以下作者結合刑法原則和刑法規定分析了本案。請批評和糾正它。
王某與朱某的包夜協議無效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1)王某與朱某約定發生性關系屬于賣淫嫖娼行為
賣淫嫖娼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事實上,《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拘留或者罰款。
因此,王某和朱某從事賣淫嫖娼,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法律。
(2)王某與朱某約定發生性關系違反公序良俗
性關系應以純粹的愛情為基礎,以婚姻為基礎。那些欺騙和一夜情是社會共同道德應該譴責的行為。以金錢和性交換的賣淫和嫖娼不僅是違法行為,也違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
王與朱之間的夜間協議不僅違法,而且違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它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自始無效。
王與朱發生性關系第四次構成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面已經討論過,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協議在法律上無效,從一開始就無效。
什么是自始無效:這個協議從來沒有出現過,雙方都沒有義務遵守協議。
這里沒有反悔,因為沒有義務,怎么反悔?
然而,同意發生性關系仍然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前三次,朱自愿承認包夜協議,并自愿與王發生性關系。他們屬于用金錢交換性行為的違法行為,而不是刑法規定的范疇。
請注意,王第四次與朱發生性關系,明顯是強迫,違背了朱的意愿,侵犯了朱的性自主決策權。
王某構成強奸罪。但本案的發生有一定的特殊性,朱某對強奸罪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可以從輕處罰王某。
結論:天知地知道你知道我知道的違法行為。一旦你感染了疾病,比如艾滋病,你就想哭而不流淚。違法行為是有代價的,你必須知道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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