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古稀老人王某有制造槍械的本事,在朋友的幫助下,為其制作了一把槍械。經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10月19日,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上海刑辯事律師
張某,生于1938年10月,現年78歲,今年上半年的一天,朋友胡某找到王某,請他幫忙制作一把能打鳥的槍。王某因年事已高,手腳不能動彈。胡某再三要求,王某便答應了。用胡某提供的鋼管、自制槍托、護木等槍支配件,在家中組裝一支用火藥作動力、用管形器具發射金屬彈丸的大炮。經過鑒定,這支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槍支。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有關槍支管理的規定,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鑒于王某犯罪時已滿75歲,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經法院審查,王某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且庭前社會調查鑒定意見認為王某一貫表現良好,為人老實,與人相處和睦,再犯危險小。綜上所述,法院決定減輕被告人王某的刑罰并適用緩刑,故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刑事律師解讀
違法制造的槍械如何定罪
槍械系被犯罪嫌疑人控制的危險品,對廣大民眾的生命、國家財產的安全、社會治安造成很大的隱患。鑒于槍支管理的特殊性,我國政府一向十分重視槍支管理。
《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火器、彈藥、爆炸物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該案中,老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制造槍支,經自貢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老年人造的槍是以火藥為動力,其威力符合刑法意義上的槍械法規,并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因此,他的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老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海刑辯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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